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岳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February 2005.

1. 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 :(1) 展示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貿易或業務的目的,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 118 (1) (e) (ii) 及119 (1) 條;(2) 管有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違反上述法例第118 (1) (d) 及 119 (1) 條。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Feb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11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王岳漢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2月4日

裁判日期:2005年2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2月18日

判 案 書

引言

1.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 :(1) 展示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貿易或業務的目的,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 118 (1) (e) (ii) 及119 (1) 條;(2) 管有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違反上述法例第118 (1) (d) 及 119 (1) 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處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擇要

4.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在2003年11月16日,海關人員在旺角彌敦道信和中心M18號舖進行反盜版行動。控方第一證人 (一名關員) 假扮顧客,從舖內陳列架拿取兩隻光碟 (證物P1) ,交給正站在店舖入口收銀處向顧客收錢的上訴人。上訴人接過光碟,放進膠袋,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八十蚊,多謝。」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表露身份,並警誡及拘捕上訴人。

5.其後,控方第二證人 (另一名關員) 到達現場搜查有關店舖,亦在舖內檢獲另一批光碟作證物。

6.對於某些證物,上訴人接納為侵犯版權的複製品。而就另外一些證物 (即證物P1,P2A及P3) ,控方需要證明該些證物為侵犯版權的複製品。裁判官在聽取控方第五證人以專家身份作證後,裁定有關證物是侵犯版權的複製品。

7.上訴人曾就版權條例第118 (3) 條的免責辯護作證。裁判官最後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的元素;而上訴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他不知道亦沒有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裁定控罪 (1) 及 (2) 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在上訴時只重複在審訊時已向裁判官陳述的論點。他亦重申他對在店內所檢獲證物 P3內的三隻「足球小將」光碟毫不知情;他指有關光碟是在他被帶離現場後才由海關人員發現的。

裁定

9.根據雙方同意案情,上訴人承認證物P3 (即包括了有關的三隻光碟) 是在他面前檢獲的。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

10.在審訊時,上訴人指有關的懷疑侵犯版權光碟是從美國、加拿大的平衡進口貨物 (即俗稱「水貨」) 。裁判官在審訊時已指出,辯方對於涉案光碟是從北美洲平衡進口貨物這說法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五證人以專家身份所作的證供,裁定涉案光碟為侵犯版權的複製品。裁判官此裁定在法理上並沒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11.至於《版權條例》第118 (3) 條的免責條款,裁判官正確指出有關的案例是HKSAR v. Tan Say Seng [2000] 3 HKC 236。上訴人須證明他主觀地不知道及客觀地沒有理由相信該些為侵犯版權的複製品。當然,上訴人需要在足夠的詢問和調查後才可以依賴該免責辯護。

12.上訴人作證時指他知道信和中心是盜版非常猖獗的地方,他指「老闆」告訴他那些光碟是「水貨」,加上因為光碟包裝精美,所以他相信該些不是盜版貨物。

13.上訴人還指他將涉案光碟與「行貨」 (即合法代理商進口貨品) 作比較,發現有以下不同的地方:「行貨」會配上粵語對白及沒有字幕,而「水貨」則有日語對白及中英文字幕。

14.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供顯示他除了向「老闆」查詢及進行表面觀察外,他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調查光碟是否盜版。他沒有認真去查看光碟上有關發行商的資料,也沒有向任何人或機構詢問如何查證版權的問題。上訴人沒有向商場內其他店舖行家打聽任何版權的問題。上訴人聲稱他曾考慮去問,但因為工作太忙,沒有付諸實行,上訴人同意他並不懂分辨「盜版」及「水貨」,他大部份是依賴那個不知底細,不知是否可信的陳老闆一面之詞,就相信店內所有光碟並非侵犯版權的複製品。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並不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15.裁判官亦指即使假設接納上訴人的說法,上訴人在一個自知以盜版光碟聞名的商場店內工作而只向一名不知底蘊的「老闆」作簡單查詢和作出一些表面觀察後便接受光碟不是侵權作品的行為,對於第118 (3) 條的要求來說並不足夠的。從客觀角度看,上訴人最基本、最簡單可做的是向送貨的供應商查詢貨物的來源。上訴人也可向發行商查詢。裁判官指出包裝上缺少了發行商的資料此情況也應引起上訴人的懷疑;而上訴人作證時並非指他沒有懷疑,祇是說他沒有時間查詢而已。

16.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並沒有干犯任何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定罪沒有任何不安穩之處。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