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047/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處理贓物罪。第二項是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 誤 導警務人員罪。申請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練法官於 2004 年 1 月 21 日就第一項控罪判申請人兩年監禁。至於第二項控罪,練法官採用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所以他將刑期減至兩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