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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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處理贓物罪。第二項是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 誤 導警務人員罪。申請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練法官於 2004 年 1 月 21 日就第一項控罪判申請人兩年監禁。至於第二項控罪,練法官採用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所以他將刑期減至兩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Case No.CACC 47/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的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47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3 年第 934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張華Cheung Wah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5 年 2 月 15 日

宣判日期: 2005 年 2 月 15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控罪

1.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處理贓物罪。第二項是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導警務人員罪。申請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練法官於 2004 年 1 月 21 日就第一項控罪判申請人兩年監禁。至於第二項控罪,練法官採用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所以他將刑期減至兩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本申請

2.申請人於 2004 年 1 月 28 日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於 2004 年 3 月 1 日就刑期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但他於 2004 年 5 月 21 日就兩項申請提交放棄通知書。

3.申請人於 2004 年 12 月 29 日再次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他所提交的放棄刑期通知書無效,以便他可以就刑期提出上訴。

放棄的原因

4.申請人解釋他之前放棄針對刑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是因為法律援助署不給予他法律援助而他自己又不懂法律程序。現再次提出申請的原因是因他的妻子於 2004 年 12 月 25 日突然中風,導致全身癱瘓,需要在醫院留醫及接受治理。他因此需要照顧一名 19 歲的兒子及一名 11 歲的女兒。

拒絕申請

5.由於申請人已經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故此他就刑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經已被撤銷。就現時的申請,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在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時是沒有意願放棄上訴的。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這亦是一個極大的責任。申請人上次提出要求減刑的理由是‘刑期過長’及‘希望同家人早日團聚’。就算申請人在沒有接受到法律意見之前便放棄了上訴,這也不能證明他當時是沒有意願放棄有關的上訴。申請人是清楚知道他早前提交的是一份放棄上訴通知書,他並沒有被任何人誤導以致誤以為該份文件不是一份放棄上訴通知書,在這情況下,申請人未能證明他當時是沒有意願放棄有關的上訴。故此本庭必須駁回這項申請。本庭同時需要指出,兩項刑期均是適當的刑期。本庭對申請人妻子的病況深表同情,但申請人的家庭背景並不能構成減刑的原因。

(張澤祐)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