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453/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第一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有 11.82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7.48 克的混合劑;第二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有 1275.64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451.82 克的混合劑。原審法官根據毒品的總重量,即 1287.46 克,採用了 24 年為判刑基準。由於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即刑期為 16 年。原審法官亦因被告人現年 73 歲再減 1 年的刑期,最終判刑為 15 年監禁。這兩項罪名的刑期則分別為 3 年及 15 年,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