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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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第一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有 11.82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7.48 克的混合劑;第二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有 1275.64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451.82 克的混合劑。原審法官根據毒品的總重量,即 1287.46 克,採用了 24 年為判刑基準。由於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即刑期為 16 年。原審法官亦因被告人現年 73 歲再減 1 年的刑期,最終判刑為 15 年監禁。這兩項罪名的刑期則分別為 3 年及 15 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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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53/2001 CACC 45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453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1 年第 55 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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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2 年 5 月 8 日 宣判日期: 2002 年 5 月 8 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第一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有 11.82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7.48 克的混合劑;第二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有 1275.64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451.82 克的混合劑。原審法官根據毒品的總重量,即 1287.46 克,採用了 24 年為判刑基準。由於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即刑期為 16 年。原審法官亦因被告人現年 73 歲再減 1 年的刑期,最終判刑為 15 年監禁。這兩項罪名的刑期則分別為 3 年及 15 年,同期執行。 2.被告人對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所持的理由是年事已高、健康有問題 - 肺部呈白點,而他唯一的配偶獨自在鄉間居住。她的年紀亦很大。他指被判的刑期很長,恐怕自己在刑滿前會去世。 3.本案的毒品超過 1200 克海洛英。法官採用 24 年監禁為判刑基準是適當的。本庭同意凡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一般而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包括年紀等都不是求情因素,但當罪犯的年紀是極之年幼或年老,法庭可以就此因素酌情處理。在女皇對陳振也(譯音)一案(R. v. Chen Chun Yeh, Cr. App. No. 513 of 1996)一名 88 歲的被告人在被判的 18 年刑期中獲扣減 3 年以反映他的年紀因素。 4.本案的被告人有 18 次的犯罪記錄,他染上毒癮多年。由於近年沒有工作,所以答應將他的房子提供予別人放置毒品。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是正確的,但經考慮上訴人是高齡人士,身體有疾病,老死在獄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所以如果基於這些特殊的原因再將刑期少量扣減亦與量刑原則沒有抵觸。故此,本庭准許上訴許可申請,將申請當作上訴處理,本庭將總刑期減至 13 年:第一項刑期沒有更改;第二項刑期則改為 13 年,同期執行。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被告人 : 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