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084/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呈請人及答辯人於 1987 年 6 月 26 日在內地註冊結婚。婚後兩人在香港居住。他們育有三名子女,年齡都小於 16 歲。2000 年 5 月 30 日,呈請人向香港區域法院申請離婚,他提出的理由是雙方已經最少連續分開居住兩年。呈請書內申明雙方雖然仍住在同一住所內,但實際上由 1997 年 6 月起已經分開生活。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