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21/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rch 2005.
1. 上訴人林耀輝被控於2004 年3 月15 日在春秧街113 號前行人路吐痰,違反香港法例第132 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A(1)及第23(1)(a) 條。他被食環署人員發出票控後沒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交定額罰款$1,500。東區裁判法院在2004 年7 月16 日發出傳票,規定上訴人在2004 年8 月20 日上庭,而傳票亦列明上訴人可在上列出庭日期之前兩整工作天,根據香港法例第570 章第13 條以了結該罪的責任,繳交$3,500,其中包括$1,500定額罰款、$1,500附加罰款及$500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