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雪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3/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就第一項控罪被判八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被判兩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合共10 個月監禁;裁判官亦命令上訴人在 2003 年 1 月 3 日就另一案件 (KCCC18243/2002) 的 15 個月暫緩執行刑罰全數執行,與本案其中五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共判處監禁 20 個月。
Cited by 1 case
|
HCMA93/2005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3及10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4181號及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424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2日 裁判日期:2005年4月12日 判 案 書 引言 HCMA93/2005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就第一項控罪被判八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被判兩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合共10個月監禁;裁判官亦命令上訴人在2003年1月3日就另一案件 (KCCC18243/2002) 的15個月暫緩執行刑罰全數執行,與本案其中五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共判處監禁20個月。 HCMA108/2005 2.上訴人亦是被控兩項盜竊罪,在屯門裁判法院由一名外籍裁判官處理。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每項控罪監禁八個月,同期執行。其中四個月監禁上述HCMA93/2005的2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最終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3.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HCMA93/2005 4.上訴人藉詞欲聘請家傭,致電一家傭中心,相約控方證人帶同三名待聘的印尼籍家傭見面。雙方見面後,上訴人最終挑選了其中一名印尼籍女子(Sutiah) ,並謂帶她返家試工 。其後上訴人帶同Sutiah到火車站之美心快餐,藉詞借用Sutiah的手提電話;上訴人還指她當時身上沒有零錢購買奶粉,拿了Sutiah的錢包,取去250元。她並謂她會稍後還錢給該Sutiah。其後上訴人便不知所踪。 5.上訴人在較後時間 (2004年9月) 再到該家傭中心重施故技。控方證人介紹另一名印尼籍女子 (Mariamah) 予上訴人。上訴人帶同Mariamah返家試工。當上訴人離開後,家傭中心負責人才醒覺上訴人就是上次的女子。負責人嘗試聯絡Mariamah,但不成功。後來,上訴人在Mariamah的銀包取去了170元。最後因家傭中心負責人報警,警方拘捕上訴人。上訴人承認拿取了Mariamah 170元。 HCMA108/2005 6.上訴人致電另一間家傭中心,藉詞欲聘請家傭。當時負責人帶同一名印尼籍女子 (Rumiati) 與上訴人見面。上訴人帶Rumiati到屯門一小屋,並告知Rumiati她不喜歡家傭穿戴飾物,要Rumiati將金耳環 、金頸錬及手提電話交給她保管。她更哄騙Rumiati ,要求Rumiati將銀行提款咭及密碼交給她,以便將來支付薪金。上訴人取得提款咭後,從Rumiati的銀行戶口提取了8,300元。其後逃去無踪。Rumiati共損失財物12,420元。 上訴理據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判刑過重。她指該兩件案件不應由兩名裁判官分開處理 —— 因為如果兩件案件是一併處理的話,對她會比較公平。 裁決 8.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包括上訴人未婚、長期患病、依靠綜援及有一名八歲的女兒。 9.就HCMA93/2005一案,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後,認為上訴人利用案中受害人急於求職的心態來進行盜竊,行為卑下,故採納了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認罪,每項控罪減為八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即共10個月。 10.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有15個月緩刑在身,法庭其實已對上訴人寬大處理,可惜上訴人在獲釋後不久又再干犯控罪,所以裁判官命令15個月緩刑要全數執行。但裁判官在考慮刑期的整體性後,仍然命令他所判的10個月監禁中的其中五個月與該15個月緩刑分期執行,即共20個月。 11.當外籍裁判官處理上訴人的案件 (即HCMA108/2005)時,他曾提及沒有將該四項控罪一併處理而感到遺憾。但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取得全面資料,故此該外籍裁判官在恰當考慮所有情況後,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八個月監禁。在考慮了刑期整體性後,他裁定上訴人只需就其中四個月監禁與中國籍裁判官所判處的20個月總刑期分期執行,即最終只判處24個月監禁。 12.兩位裁判官在判刑上均無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而綜觀案件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24個月的總刑期絕非明顯過重。故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9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