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延金 (又名劉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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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被裁判官判處即時入獄21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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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09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2日 裁判日期:2005年4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被裁判官判處即時入獄21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提出上訴。 案情撮要 2.案情扼地說是在事發當日,警員在邊界巡邏時,發現上訴人。當時向上訴人進行調查,問上訴人有否證明文件。上訴人默不作聲。其後在上訴人身上未發現任何身份證明文件。上訴人說他名叫游延金,並聲稱他是從深圳走路過來的,更稱來港是要找尋工作。 3.上訴人當時作供稱他在內地跟一部泥頭車去到深圳河附近的一條橋時,不慎把鞋子掉下河裏。他便下水去檢拾鞋子。當上岸時他迷失了方向,加上岸上又沒有什麼標記說明那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邊界範圍,所以他才誤闖禁區邊境。他對於被拘捕的地方不作出否認,但他強調他自己並不是有意圖來香港。他亦否認曾向控方證人提及他是來香港找尋工作。 4.裁判官考慮了控辯雙方的案情,尤其是控方傳召的證人——一名地政總署的測量師(該測量師指出當時警員找到上訴人的位置是屬於香港邊界範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上訴時聲稱其實他當時是想認罪。他向裁判官說認罪,因他以為認罪便可以得到15個月的監禁。但因他向裁判官說他是誤闖香港,裁判官當他不認罪,裁定他罪名成立,因此判他較長的監禁。他認為這是上訴理由,裁判官應該當他是認罪般來判處他。 裁決 6.由於上訴人被控非法逗留香港之後繼續停留,控方當然要證明上訴人是非法來港。上訴人向裁判官說他不知道他自己來了香港,他並不是有心來香港。在此情況下,裁判官沒有可能接納上訴人認罪。裁判官將案件作為不認罪處理,聽取證供,是正確的做法。上訴人作證時亦明顯說他沒有任何意圖來香港,他是誤闖香港的。裁判官最終不接納上訴人的講法,裁定上訴人是有心來香港。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並不是首次干犯這類罪行。裁判官以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和不是初犯者,裁定上訴人須要被判刑21個月。裁判官此做法完全正確。 7.本席完全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定罪不穩妥或判刑過分嚴苛。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