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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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1)(a) 條,被判處入獄8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0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0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2005年第1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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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江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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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9日

裁決日期:2005年4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26日

判 案 書

前言

1.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1)(a) 條,被判處入獄8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摘要

3.上訴人是一名中國居民。在2005 年1 月27 日,他在離港時向一名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申述,聲稱他的目的地為馬來西亞;其實他正準備取道台灣前往加拿大找尋工作。其後上訴人在候機室扔棄前往馬來西亞的登機證,並從他的「中間人」處取得前往台灣的登機證,成功登上飛機。到達台灣後,被有關當局截獲,並被遣返香港。

上訴理據

4.上訴人未能提供任何理據指裁判官採納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遞減至8 個月此判刑是過份嚴苛。他向本席求情,說因他妻子患有鼻敏感及有發膿情況,需要接受手術。他亦聲稱他母親有瘋癲情況。他承認他所述的這情況在他干犯控罪前已經存在,只是現時情況日益嚴重。

5.上訴人將幾張類似醫生證明書的文件呈堂,其中兩張所填寫的病人姓名為「張細英」,另一張是「張信英」。當本席向上訴人詢問誰是「張信英」時,上訴人說不知道。當本席指出有關「張信英」的文件提及有關心絞痛症狀時,上訴人才恍然大悟地說其實「張信英」亦即他的妻子;應該是寫錯了名字。

裁決

6.裁判官在判刑時已知悉上訴人的背境,尤其是有關其妻子身體各方面不妥之處。

7.雖然上訴人代表律師曾提及上訴人妻子患有心臟病,本席對於有關「張信英」的文件是否真正與上訴人妻子的情況有關此點存疑。再者,即使上訴人妻子患有鼻敏感而需要接受手術及上訴人母親有瘋癲情況屬實,本席認為亦不構成特別人道理由而可將刑期遞減。故此,本席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