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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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建德面對兩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 —— 有意圖而遊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 條;及第二項控罪 —— 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 (1)(b) 條。上訴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就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就第一項控罪罪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25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5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5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36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 張建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4月20日

裁判日期:2005年4月20日

裁案書日期: 2005年4月2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張建德面對兩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 —— 有意圖而遊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 條;及第二項控罪 —— 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 (1)(b) 條。上訴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就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就第一項控罪罪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是指在2004 年11 月14 日凌晨一時許,警員便服巡邏,見到上訴人在路旁臨時搭建的一間小店的後巷走出來。上訴人四出張望一番後,便走到該店的正門。他在正門處蹲下,並用右手伸入門右邊的夾縫中,作出摸索的動作。警員上前表露身份。上訴人立即把手抽回。在警誡下,上訴人回應指「我都係想找東西吃及找一些錢」。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供。

上訴理據

4.上訴人指控方未能證明他干犯有意圖而遊蕩罪。他指當時警方所言並非屬實。

裁決

5.本席參閱了裁判官的裁決理由書,可見裁判官清楚知悉控方所述的情況。就上訴人在警誡下所作的回應,裁判官亦知悉辯方否認上訴人有說過上述說話。裁判官經考慮後裁定控方第一證人(警員)是誠實可靠證人,證人的供詞合理清楚。裁判官指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不但沒有動搖,而且還帶出一些先前他沒有透露的小情節:譬如他曾帶上訴人到附近屋邨找尋上訴人聲稱的居所不果。

6.裁判官清楚知悉控方肩負舉證責任。裁判官確信上訴人在凌晨在上述公眾地方出現,伸手入該小店,目的是正如他向警員表白一樣,希望在上址偷一些金錢或食物。裁判官裁定這些盜竊行為是一些可逮捕的罪行。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並不能提出任何理據指定罪有不安穩之處,故此本席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