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E 001304/2004 on BabelCite. This LDPE judgment.
1. 申請人為香港銅鑼灣渣甸街23號兆基商業中心2 樓 (“該處所”)的業主, 而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以下簡稱“答辯人”)為該處所的聯名租客。 申請人於2004年11月25日向本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要求收回該處所及追討2004年11月24日及以後的按巿值計算之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原因為申請人已按法例的規定終止該處所為期1 年的租賃,終止日期為2004年11月23日。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