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10/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pril 200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本身並非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槓桿式外匯買賣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451章《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3條〔傳票2004年第10941號〕及一項在進行槓桿式外匯買賣時没有就有關鍵性的事實,即上訴人没有獲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給牌照一事作出聲明,而這項事實有需要予以述明,以防止她在有關情況下作出的任何聲明引起誤導,違反《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0(1)(c)及40(2)條 (傳票2004年第10942號)。上訴人否認控罪並延聘大律師抗辯。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該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每張傳票均罰款30,000元。她不服被定罪而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