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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5月13日,上訴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練錦鴻 席前,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盜竊罪。經聆訊後, 練 法官裁定上訴人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另外一項入屋犯法罪,則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2004年12月10日,本席撤銷了他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但給予他定罪上訴許可,本席並命令法庭將有關謄本向雙方提供,以助雙方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