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8862/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第一被告合記機器廠(下稱「合記」)曾在1994年9月28日與政府訂立書面合約,承諾為水警輪81號(下稱「該輪」)作甲板及船體的一年一度維修。合記把合約內全部工程分判予第三被告梁松煥,及第四被告李維亮經營的新興鐵器五金工程(下稱「新興」),而新興再把分判來的工程的部分分判予汝記木工鐵器工程(下稱「汝記」),汝記是由曾汝能先生以個人名義獨資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