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4855/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ne 2005.
1. 原告人是元朗大馬路73號閣樓(“處所”)的業主,被告人是處所的前租客,她在處所經營的是芬蘭浴的生意。處所的租約於2002年6月30日終結。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支付欠交的差餉(2002年1至3月份)2,974元、2001年7月至12月份的水費(3,320.50元)、2002年6月份的欠租7,000元以及租約副本印花稅450元。被告人則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人繳還多收的差餉及地租43,895元以及水費18,25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