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11/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rch 2005.
1. 上訴人於2005年1月3日在謝沈智慧裁判官席前承認於2004年8月13日干犯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根據他所承認的案情,上訴人在彌敦道以手肘掃過受害女子的胸部一次,該案情不算嚴重。但早前於2004年11月9日,上訴人因承認另一項相同控罪已被判處三個月入院令,而該入院令將於2005年2月8日屆滿。原審裁判官押後判刑至2005年1月17日等候提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所提供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建議法庭頒佈入院令。雷醫生更明確指定上訴人須入院接受另外三個月的治療。當時早前的入院令尚餘二十二天便屆滿。原審裁判官便判處上訴人三個月入院令,而該判刑與早前的入院令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而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