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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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及兩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他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然而,在陳詞之後,上訴人通過其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放棄就判刑上訴,本席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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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761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6月3日 裁決日期:2005年6月3日 判 案 書 1.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及兩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他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然而,在陳詞之後,上訴人通過其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放棄就判刑上訴,本席予以批准。 2.根據本案案情,上訴人在有關的商店看中兩隻各值$3,200的手錶,向經理表示他想購買,並且出示一張由該店公司發出的積分咭,經理記及店內內部傳真之內容,認為該積分咭有問題,遂報警查辦。根據另一分店的營業員,申請該積分咭的申請人為一名名叫「王志強」的人士。 3.警員到場之後在上訴人身上的咭片包中,檢獲有關本項三項控罪的證物:包括一張姓名為王志強的身份證,及兩張同名的信用咭。根據化驗所得,上述三項證物均為虛假偽造。 4.上訴人聆訊時選擇作供,他聲稱他是當日數小時前在一公厠內發現載着證物的咭片包。他本來打算將它交給警方或放入郵箱,但途中卻進入有關店舖,要求店員展示兩隻手錶。他承認曾經出示積分咭但卻堅稱只是向店員查詢該咭是否屬其公司,他否認打算使用該積分咭,亦否認曾經向店員表示有意選購該兩隻手錶。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裁判官錯誤倚賴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以及從上訴人身上搜獲的一張姓名為「王志強」的身份證照片與上訴人相似程度作出推斷上訴人不但知道該身份證和該兩張信用咭是虛假偽造的,更意圖冒充「王志強」使用該些虛假文書和身份證。 6.上訴人的大律師在「上訴人的論點綱要」的次段,即開宗明義地表示接納裁判官對所有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以及上訴人之證供並不可信的裁斷;和全盤接納控方證人證供的裁斷。故此,在現在層面上,上訴的關鍵,乃在於裁判官能否憑藉上述證供以及獲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而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知道或相信有關身份證和信用咭是虛假的。 7.答辯人的回應指,由於本案並沒有證供直接證實上訴人對信用咭及身份證之真偽是否知情,裁判官只可利用周邊證據作出推斷。該些周邊證據包括:身份證上相片和上訴人的相似程度,上訴人進入店舖後的言行包括他想購買手錶和出示積分的行徑。答辯人指裁判官絕對可以憑藉此等事實作出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上訴人是知情的。 8.在本案中,唯一的爭議是上訴人對該兩張信用咭是虛假是否知情,此點自然並無直接證供,裁判官只能憑藉已獲證實或確立之事實作出推論,而該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9.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稱該張虛假身份證和兩張信用咭乃他早前拾獲的說法,因為他進入了有關店舖的專櫃出示積分咭及表示欲購買該兩只手錶,和在專櫃前逗留了10分鐘,與他所指他想將拾獲的東西交給警察之說,並不相符。 10.裁判官比較過身份證上的照片與上訴人的樣貌,認為兩者極酷似,年齡亦相若,從而認為上訴人指稱乃在商場拾獲,純屬巧合之說,殊不可信。他認定此身份證乃是在他有需要時間用作確認及鞏固他要冒充的人「王志強」的身份。 11.由於裁判官相信控方證人所指上訴人的確曾詢問積分咭是否屬於該公司,又表示想購買該兩只手錶,裁判官認定上訴人欲憑藉袋中兩張信用咭付款,否則上訴人根本無需出示積分咭作查詢。 12.裁判官已經拒納了上訴人的證供,他自可憑藉身份證以至信用咭的性質及內容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對它們是虛假是知情的。 13.事實上,根據R. v. Tsang Chi Fai,HCMA108/1997,該案的上訴人被裁定管有可製造虛假文書的工具。上訴人聆訊時指稱乃在被捕當日較早時間在街上拾獲有關的物件的,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匪夷所思,拒納其證供。 14.高嘉樂法官在上訴時指出,裁判官的陳述書雖然簡潔,但他確曾考慮上訴人對物件的性質是否知情。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知情的一點,乃基於物件的性質及物件上的資料等。他在聆聽過上訴人的證供後,拒納其證供,自可作出他是知情的推論。 15.事實上,在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後,在缺乏來自上訴人任何可信的解釋之下,裁判官根本毋需替上訴人再次想像任何其他的辯護理由,他憑藉已獲確立的事實,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對它們的虛假性乃知情的,實屬無可厚非的必然推論。 16.理據不足,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黎斯維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