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09/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2005.
1. 上訴人李昊義被控於2004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街南對出之馬路,沒有合法權限或解釋,導致留下一部金屬手推車,佔用了大約1.2平方米的面積,對該處公眾地方的行人造成阻礙,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第一項控罪) ;及於同時間同地點,並非根據及按照在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A條所訂規例下發出的牌照規定,在上述地方販賣玩具電話及枱橙,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B(1)、83B(3)及150條(第二項控罪)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