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114/2004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ne 2005.
1. 這是一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上訴人(即原案的被告人)經營美顏瘦身的業務,而答辯人(即原案的申索人)是上訴人的前僱員。自2002年11月25日起,上訴人聘用申索人出任旗下位於將軍澳新都城商場之分店經理。雙方簽訂一份固定期合約,為期二十七個月至2005年2月24日止。該僱傭合約的第八條訂明任何一方須給予對方不少於三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三個月的薪金才可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