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354/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審訊時是第二被告人)與同案第一被告人被控於2004 年12 月24 日,在大埔新達廣場的Bodylines時裝店偷竊港幣1,190 元,屬於鍾觀群(即控方第一證人)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被判處18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