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傑 訴 九龍巴士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1328/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05.
1. 本案所涉及的是一宗發生於2002年1月11日的意外,而事發時間是當日早上大約5時15分。原告人何先生當時受僱於九龍巴士公司,職位是車長,他自1995年起已擔任該職。案發時何先生負責駕駛82K路線巴士,該線巴士終站設在新界沙田大圍巴士總站。
|
HCPI 132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傷亡訴訟2003年第132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5年3月11日 宣判日期:2005年3月11日 判決書日期:2005年7月13日 判 決 書 1.本案所涉及的是一宗發生於2002年1月11日的意外,而事發時間是當日早上大約5時15分。原告人何先生當時受僱於九龍巴士公司,職位是車長,他自1995年起已擔任該職。案發時何先生負責駕駛82K路線巴士,該線巴士終站設在新界沙田大圍巴士總站。 2.當天早上大約5時15分,何先生到達沙田大圍巴士總站,準備駕駛由總站開出的5時40分班次巴士。他開動涉案巴士的引擎後,就預備下車巡查車身;同時,他看見車頭擋風玻璃的水撥之下的位置有幾張紙黏在玻璃上,於是他打算在巡查車身一周後,將該等紙張清除掉。巴士有一度中閘(本案亦有人稱這度中閘為「尾門」或者「中門」),位置在巴士車身的中間,閘處有兩級梯級。何先生說當他踏腳在最低的一級梯級時,由於梯級有點濕滑,所以他便「跣腳」(滑行),失足掉落梯級下的地上,扭傷左腳踝,在廣東俗話這叫「拗柴」。 3.何先生在庭上說,他踏足地面之前,右腳踏在巴士的地台最低一級梯級,就在這一級「跣」腳(滑行)。一「跣」(滑)之後,右腳就衝出去而左腳先着地,於是扭到左腳。當時他立即平衡自己,然後坐在梯級上面。 4.詳細分析每個動作後,本席有點奇怪:第一、他的腳是甚麼時候滑行的呢?有幾個可能:根據他的證供,右腳一踏下就滑出去,右腳向前衝。這樣應該右腳先着地,除非好像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所說,他懂得特技,左腳凌空,他仍可以運用左邊盤骨,在瞬息或者電光石火之間,將左腳帶向前面然後左腳着地,這樣他才會扭傷左腳踝。如果是右腳一踏下就滑出去,應該是右腳先着地,而且摔下梯級可能摔得相當重。以他的龐大身形,發生這樣的意外他的臀部譬如尾龍骨之類應有一些損傷,但醫生事後檢驗,只發現左腳扭傷。 5.第二個可能是,他右腳踏在梯級,跟着提起左腳,期間就滑出去。但當時左腳已經到了中間,重心便應該在人的正中,除非他把重心靠後,否則不會「跣腳」。正如剛才所說,如果右腳滑出,便該右腳先着地。如果地面是滑的,為甚麼他會在第二階段整個人的重心都在中間才滑出,而不是腳一踏下去就馬上滑出呢?而當他重心全部在中間,這應是整個人的平衡最穩固的時候。為甚麼之前不即時滑跤而在最穩固時才滑跤呢?這有一個很基本的常理上與及物理上的疑點。 6.第三,他的左腳是怎樣扭傷的呢?相信是當他將左腳帶到前面,準備着地的時候「跣腳」造成。但如果是這樣,人的重心已經向前,左腳着地而滑跤,右腳就應該向後撞,不可能向前滑出去,因為人的重心已經向前。那麼,除了扭傷左腳外,右腳也會撞到地台上垂直的板面,就是E文件夾第7頁有燈的位置,即是他的右邊,或者4號下面,第4頁下面的地方,即是相片6,燈的右邊。但根據他自己描述,他的右腳踝沒有撞到任何東西。 7.所以何先生對意外發生經過的描述有一些不明確之處。他說他的左腳在平衡身體的時候扭傷,而他需要將右腳帶前才可以坐下。基本的問題是他的左腳在何時及如何扭傷的呢? 8.除了基本事實有令人懷疑之處外,關於事發當日第三者目擊的經過,以及何先生在案發後所錄的口供,雙方都有頗大爭議。從文件夾DD16可見何先生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診治後,帶備假紙到九巴荔枝角廠房見燕梳(保險)評估員陳志南先生。當時他已寫好一份九巴的I14表格,表格標題是「工作以外傷亡報告」,由受傷僱員填報。何先生在當日1月11日已經到這個地方提交該表格。雖然何先生因為事隔多時,對日期有些模糊,他說就此案所錄的口供,是事隔兩年後在2004年4月20日做的。他在此案這份口供中說並不是當日前往提交表格的 ,但後來作供時卻不反對可能是當日到該處的這個說法。 9.他自己寫的報告十分簡短,描述意外只兩句話:「當左腳踏在地上時就不小心扭傷,當時痛到只能坐在巴士中間的梯間。」換言之,當時他形容意外,說自己左腳踏在地面的時候不小心扭傷,痛得只能坐在巴士中間梯間。在這個簡單的報告裡面,用他自己的話說,是左腳踏在地面的時候不小心所以扭傷。他從沒說到當時地面濕滑,甚至有油漬,以致腳下一滑向前衝,跟着左腳着地等等,從來沒說這些。 10.何先生解釋,他沒說地面濕滑「跣腳」,是因為不懂寫「跣」字,也想不起可以用甚麼字代替,譬如說「地下濕滑,所以就滑出了一級梯級。」他解釋不去問人「跣」字怎寫,因為很尷尬,即廣東話所謂:「好瘀,啲字唔識寫。」(一些字不懂寫)。他自己也說只不過是執筆忘字,執筆忘字在寫中文時常常會發生。一個中五生,已經39歲,執筆忘字是否好尷尬、「好瘀嘅嘢(的事)」?本席覺得不是,而且「跣」字不是書面語,而是廣東口語。我相信很多39歲中文只讀到中五程度的人都不懂寫「跣」字。開口問「跣」字怎寫,不應該是尷尬的事。然而這是他的解釋。 11.他見到陳志南先生之後,陳志南先生就問他當時確實的情況,然後在電腦上打出跟他交談得到的資料。這個用電腦記錄的交談,據陳先生說歷時只有20分鐘。內容說:在尾閘踏下梯級時,他沒用扶手。左腳踏落車外地面時,因預計錯誤,以為已著地,實際上左腳仍未到地,以致踏空了,人向前仆;腳著地時,腳掌側了,扭到左腳踝。剛巧巴士路線86B車長——這一點後來大家都同意是陳先生當時打錯字,應該是85B車長 ,當時不知他的姓名及編號——在取車途中經過 ,代他關掉巴士引擎及通知站長 。這個報告有一個英文標題 :「This report is prepared for the purpose of legal proceedings.」(報告是為訴訟而準備的。)標題沒有中文翻譯。報告大概是根據律師建議做的,如果是為訴訟而做,就可能會有privilege(特權)。 12.關於特權這點與本案無關,但報告內容卻與本案很有關係。用現代術語說,對方很透明地將這份文件披露,裡面甚至說是次受傷純粹是下車時個人預計錯誤,腳踏空了而扭傷左腳踝,與其他因素無關。至於巴士尾閘——尾閘即前述中閘「……梯級乾爽冇(沒)問題,尾閘車內及車外範圍冇(沒)阻礙物影響上落車,我左腳之前工傷已經康復,冇(沒)問題。」換句話說,何先生在這個報告或者口供裡,完全承認責任在自己,是自己估計錯誤,自己不小心,以為著地,其實踏空。大家都明白,如果一個人以為左腳踏在地上,下意識大腦就會指示右腳向前,想轉重心。如果這時左腳不是穩固地踏在地上,人就會向前仆。左腳一著地就撐著,之後側一側。撐著之後,右腳着地,重心轉到右腳,然後坐下去,但左腳已經受傷。左腳扭傷,而臀部、尾龍骨完全沒有受傷,這比較吻合醫生的檢驗報告。陳先生這個報告說是何先生自己不小心,與人無尤,與巴士公司的設備、當時的環境無關。 13.但何先生在聆訊中指出當時情況並非這樣。初時他誤以為是黃先生,最後卻承認是陳先生接見他。他有一份書面口供說在意外發生當日,並沒人替他錄取口供。大約在2002年1月,當時他仍在放病假,九巴一位黃先生——後來他承認是陳先生——要求他到九巴位於寶輪街的辦公室簽署口供。這一位先生詢問他何以在上述梯級跌倒。他就向這位先生說是梯級濕滑引致他跌倒。 14.陳先生向何先生指出九巴意外後曾經檢查這梯級,但發現梯級清潔、乾爽。何先生回應說,到檢查時梯級當然已經是乾的,因為發生意外時他曾經坐在梯級上面,弄濕及弄污褲子。換句話說,他坐在梯級上的時候已經抹去了部份的水及污跡。 15.這位陳先生不很在意他的投訴,只叫他在一份中文打成的口供上簽名。口供說梯級乾淨及乾爽。何先生向陳先生指出,這與事實不符。但這時候陳先生威脅他,說如果他不簽口供,病假過後,九巴就不許他復工。於是何先生擔心起來,同時陳先生哄騙他,說這屬於程序的一部份,復工前一定要簽這份口供,所以何先生便簽名。 16.這是比較嚴重的指控,舉證責任當然在何先生身上。即使用何者可能性較高(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這個舉證標準,本席也不認為何先生已經成功證明陳先生曾經作出這些威嚇或哄騙。雖然陳先生承認,錄取這份口供的過程中他很多時都用引導性的問題,譬如看完第一個報告就問他「是不是這樣?是不是那樣?」提供口供的人就答是或不是。可以說這份口供是由「是」或「不是」,「對」與「不對」這種答案構成的。 17.照本席觀察,陳先生並非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不懂得該如何錄取口供,於是很多時會用一些引導性的問題,以致口供裡面的答案比不上提供口供者本人說的準確,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但不至於別人說濕滑他故意寫乾爽,別人說「係我跣親」(是我滑跤),他故意要寫與人無尤、是我自己不小心、純粹是自己預計錯誤與其他因素無關等相反的描述。陳先生每天都見許多因工受傷的人,他的責任只是將別人告訴他的準確寫成報告,這是責任之所在。同事明明是因外來因素而受傷,他無需寫成同事自己不小心。他本身不認識何先生,與他無仇無怨。口供的準確程度是可以商榷,但不至於黑白顛倒。何先生在第一份報告沒提及其他事情,這一點以及其他證供可以幫我衡量誰說的可能性較高。 18.何先生提及意外發生時有一位85B路線的車長經過。這位車長是林偉森先生。林偉森先生在編號PP41的簡要報告表寫道:當日我當RT85B巴士早更。取車時,從遠處見到RT82K車坑有一名車長78690何志傑在巴士尾閘下車,下尾閘梯級時不知何故突然向後跌倒坐下在尾閘梯級,並即時用手按著腳表示扭傷腳,不能步行。我想不起他說是哪隻腳扭傷見痛,於是通知站長室的站長處理。 19.這位站長叫陳興。剛才林偉森的報告日期是1月16日,此前陳興在事發當日在PP23已經作了一個簡要報告,說「何志傑於05:40左右在大圍站取車出廠往美林站,檢查車輛開車往美林邨,車長稱檢查車輛後,由尾閘落車時不慎扭傷左腳。當時85號B車長70573林偉森目睹,即時知會大圍站長代為報救護車及另……」、「……06:05就送了入威爾斯醫院檢查,他左腳的腫痛……」、「……醫生畀(給)了假放到11月17號,共7天,特此報告。」 20.之後林先生才在16日做了剛才本席說的報告。後來他在25日被陳志南先生接見,陳先生就向林先生錄取了一個比較詳盡的報告。該報告這樣寫:「我在RT72A車坑尾路過往RT82K車坑途中,右望,見到RT80K車坑尾有部巴士,冇為意(沒留意)車牌,距離我約半個巴士位遠有名男車長,姓名、編號不詳……」換句話說,林先生當時不認識何先生。「……經由巴士尾閘下車,落一級時身體突然側著,冇(沒)跌下,因我不知他有何事,故此繼續前行。前行了數步再望該男車長時,見他已經是坐著巴士尾閘樓梯最後一級的位置,並用手按住腳步。期間發生的事情我冇(沒)見到,不知他受傷原因。我問他何事,他表示扭到腳,不能步行,我已不記得他稱哪隻腳扭到見痛,他要求代他通知站長。我見巴士位置距離站長室有段距離,於是我代他到站長室通知站長處理。之後,我亦夠鐘(到時間)取車開車,之後情況我也不知道。」他跟着說:「當時該男車長下車的巴士尾閘地台及梯級均正常、乾爽、冇(沒)損壞,尾閘車內、車外範圍亦冇(沒)任何阻礙物影響上落車,我本身與車長是互不認識,是後來保險部同事聯絡我了解情況時,才知車長是78690何志傑。」 21.林先生在兩份口供都很清楚講出,當時何先生沒有跟他說因為梯級濕滑,所以滑了下去扭傷腳。何先生若非不小心踏下去,而是梯級濕滑使他滑跌下去,按常理如果林先生問他甚麼事,何先生一定會第一時間講:「哎呀,滑跤(跣親),梯級原來好『跣』,有水,又有油漬,所以『跣』下去。」。自己不小心,不是小孩而竟然失足。用何先生自己的話說,這是不是更「瘀」(尷尬)呢?何故那天他覺得不懂寫「跣」字是這樣尷尬、這樣「瘀」呢?為何他雖然「拗了柴」,扭傷腳,但當時竟然不提「跣親」而講另一回事?如果他看見別人「跣親」扭傷腳,他會不會第一時間說那人「跣親」扭傷腳呢? 22.再者,林先生的描述與何先生踏下去第二級梯級的時候自己失足或者不小心扭傷比較吻合。林先生說何先生身體突然一側。就是林先生見到他突然一側的時候他踏下去扭到腳。然後林先生再望過去,他已經坐下。換言之,他是左腳踏下去的時候扭到的。當然不可以說之前他沒「跣」。正如原告人的代表王大律師說之前沒見到他「跣」,不一定表示沒有「跣」到。這當然有可能,也可以說得過去。但如果他是「跣」下去的話,就好像剛才本席的分析,不大可能會左腳踏下去側身,然後坐下去的。在電光石火之間,他怎樣將左腳放下,此其一;第二、怎樣可以在這個時候,仍然可以好像特技員一樣用右腳取回平衡,然後慢慢坐下去而臀部又沒受傷呢? 23.林先生的口供說,這地台及梯級正常、乾爽、沒損壞。這是陳先生1月25日詢問他時他說的。所以並不是1月11日陳志南先生已經有資料說地台是乾爽正常,梯級亦正常,乾爽無損壞。陳先生當時並無這些資料。何先生後來在2004年錄了一份口供,這是他在病假期間回去做的第二份口供。何先生說,據稱是他自己寫的1月11日的口供,其實並非1月11日寫的,而是之後寫的,是陳先生自己堆砌出來的,該份口供所述與事實並不符合。何先生甚至說,PP20也可能是陳先生自己寫的,2002年1月11日這個日期也有可能是他自己填上去的。但如果是他自己填上的,他大概弄錯了,應該是1月12日。這是何先生被覆問時作的證供。但即使是12日,也不可以說陳先生當時已經有這些資料,即有人跟他說過當時這個地台梯級正常、乾爽、無損壞。這些資料是在1月25日從陳先生、林先生處得來的。林先生1月16日的簡要報告並沒提及這些。但當然,如果何先生已經坐在引致他「跣腳」的濕滑處,林先生便無從看到「跣腳」的地方是濕滑還是乾爽。 24.最後,在1月30日陳先生再向何先生錄取另一份口供。口供說,「當日我踏空向前倒下時扭傷左腳……」當然,「踏空」的意思就是左腳沒有踏着實地。「……為免繼續前衝會撞到地面,於是即時上身靠後,手扶著尾閘梯級,最後坐在尾閘最尾一級梯級上,人冇(沒)跌倒。」這不是最準確的描述,實情大概是這樣:他踏出左腳,還未着地的時候,發覺踏空。左腳一着地,即時上身移向後用右腳平衡,然後坐下在梯級上。因為左腳已經受傷,只得右腳支撐,自然需要坐在第一級上。左腳受傷很痛,人的自然反應就是先坐下,然後按着腳部,這與林先生所看到的非常吻合。 25.另外從幾點環境證據可以看到:一,何先生的左腳以前已經受傷幾次。陳先生的補充口供列出何先生連同這次共有八次受傷報告。1995年5月2日左腳踝受傷,當時醫生批給他82日病假,時間頗長。雖然沒清楚說明當時受傷情況,但從病假的日數可以知道不是普通扭傷。1996年1月8日已經發放工傷賠償。 26.第五次受傷是在1996年4月12日,也是傷了左腳踝,嚴重至何先生放了整整665天假期。1996年12月16日發放工傷賠償。今次是第三次左腳踝在開工期間受傷。2002年9月10日公司已經發出工傷賠償。 27.醫生報告記載他曾向醫生說,以前打籃球的時候,左腳踝曾經受傷,不過沒說清楚是年青時還是何時。但由以前兩次工傷、一次打籃球左腳踝受傷,可見這是他身體上的一個弱點。 28.他承認以前七次受傷公司都沒有捏造任何對他不利的事情(廣東話所謂「屈佢」),譬如說本來公司須要負責,卻寫成他自己不小心。從沒這些事情發生。 29.及後很不幸何先生在6月被公司辭退,他覺得受委屈。2002年6月7日的辭退信指:本公司前於2001年11月23日向你發出最後警告,若於守行為期間,即至2002年5月31日止,若再觸犯公司任何規則,或再作出任何不規則或危險之駕駛行為,本公司將對你嚴厲紀律處分……。從而可知,案發時他正在被警告守行為期間,紀律處分包括革職在內。「現據報告,你分別11月16日、12月16日、12月24日……及2002年1月8日……」全部都是案發之前,「……駕駛巴士犯有下列過失……」,列舉包括「……第一、交通意外後未有填寫交通意外報告表;二、對其他道路使用者不禮貌;三、無故跳站;四、停車前未有將車速收慢;第五、剎車過重。」於是公司依照合約給他七日通知,即七日通知金,就在2002年6月10日起終止僱用。 30.辭退發生在案發之後,但有四宗過失發生在案發之前。九巴設有上訴機制,何先生6月10日寫了一份六頁的上訴簡要報告,詳細提出上訴理由。但終止僱用何先生並非本案一個主要爭議點, 所以本案裡並沒有披露公司處理該四次犯錯的處分紀錄和關於終止僱用的文件。這方面只有何先生提供的說法。 31.何先生的上訴被公司的上訴委員會,包括一位主席、兩位成員駁回。理由及分析以英文書寫如下:「Analysis: 1. The Board found that both his driving and service attitude were poor. 2. His accident record was also poor, in which he had committed three liable accidents since 1995 of which the recent one occurred in May 2002. Conclusion: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the Board unanimously agreed to uphold the original decision, i.e. Bus Captain Ho, to be terminated from service with effect from 10 June 2002.」(分析:1. 本委員會裁定他駕駛及服務態度差劣。2. 他的意外記錄亦差劣,自從1995年起共犯下三次須付上責任的意外,而最後一次意外發生在2002年5月份。結論:基於上述分析,本委員會一致同意維持原先的決定:由2002年6月10日起終止僱用何車長。) 32.何先生爭議說不接受D文件夾第79頁這個上訴委員會於6月20日對他的裁決,因為他雖然在2002年5月有一次意外,但該次意外錯不在他;而且文件亦顯示他在5月雖然有該次意外,但在車長安全駕駛獎勵金方面,獎勵金監管委員會決定只提出警告,所以他5月雖然只工作了23天,但仍然得到每工作天$60.90的獎勵金。換言之,他在5月收足所有工作天的車長安全駕駛獎勵金。既然5月那次的意外只是警告,何解要在辭退他時拿出來一起算帳? 33.本席並非要裁定何車長被辭退的原因,而公司亦非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以犯錯為由將他辭退,俗稱的「極刑」;而是按照合約所規定的七日通知,算足七日工資給他。所以,勞工處也跟他說不可以告公司,因為公司依足合約付足應付的錢,沒甚麼理據可以提出起訴。在勞資審裁處雙方並不爭拗公司應該引用第6條還是第9條辭退何先生,公司根據的是第6條。由於後來在賠償金額方面雙方起了爭拗,所以本席在這裡順帶一提。 34.說到有沒有水漬、油漬,這一點的舉證責任當然在何先生身上,標準是相對可能性何者較高。他須要證明當時他腳踏的地方濕滑有水漬,甚至有油漬而引致他跌倒,以至公司無論就疏忽以及在occupier’s liability(佔用者的法律責任)兩方面都要負責。 35.究竟當時他腳踏的地方是否有水漬或油漬,是否濕滑呢?從剛才的分析來看,似乎難以接受有水漬或油漬的可能,而被告人公司亦有就日常的工作舉證。每班車晚上休息後,入廠時要輪流經過一個自動洗車機,每天都有這個程序。每架巴士亦都隔一小段時間小洗,隔一段較長時間大洗。 36.案發時是11號凌晨5時多,前一日,即10號那天晚上,沒有大洗,連小洗都沒有。小洗是在9號做的,到事發時,車已經用了一天,所以這次小洗對本案影響不大,只會使車更加清潔。 37.洗車時會否留下水漬呢?根據林成昌先生的B20口供所述,他在九龍荔枝角寶輪街上班,是工人組長(gang leader),編排在沙田車廠工作,負責管理巴士清潔。他列出大洗、小洗的洗車程序。在第12段他說:「按本人過往經驗所知,就巴士在自動洗車機接受清洗時會關閉全車嘅(的)窗和車門,避免車廂被弄濕 。但如有弄濕,在翌日大清早,即是過了約四小時會乾回原狀。巴士在進行大洗後,巴士地台一般可在一小時至一小時十五分內自然風乾。」「如巴士只是接受小洗,清潔工人必須即時用地拖拖乾巴士地台,不可留有積水,巴士地台一般可在二十分鐘內完全風乾。」小洗不是問題所在。他說「但係(是)此外,巴士車身及地台每晚有人清掃的,故此,巴士車長在早上取車時,巴士地台是乾爽及冇(無)雜物的。」。 38.EB3934當日毋須接受大洗或小洗,巴士地台應該乾爽。每天承判商進行車廂清潔及掃地工作。如有不妥當,本席相信清潔工人一定會適當處理以及通知九巴。他又指出這輛巴士當晚清洗車身後,因為廠房地方不夠,就有人把它駛去大圍站,然後清潔承判公司的判頭會清潔巴士車廂。 39.呈堂證據中有一個列表,顯示清潔公司首先在大約凌晨1點鐘清理大學站(靠近中文大學的巴士總站)的巴士,然後到大圍站。這樣依次推算,涉案巴士是第35架被清洗的巴士。林成昌先生說,全個程序早上4時已經完成 。如果是最後2時多至3時多清洗這輛巴士 ,即使有水漬,在5時多已經乾了。 40.被告人方面曾查詢天文台當日凌晨至早上7時的降雨量以及相對濕度。當時雨量不多於0.5厘米,如果少於0.5厘米,天文台無法錄到雨量。但當時相對濕度非常之高,沙田馬場的儀器錄得96至97。可以想像,大圍也相去不遠。然而,本案無證據顯示96至97的相對濕度下地台會否很快乾。 41.被告人列舉案例,說明他們的責任不是一個絕對的責任,而只需用足本身可用的措施確保巴士不會有濕滑的地方,不會使人在巴士上「跣親」就足夠。但無論如何,梯級有沒有水漬是爭論點。被告人雖無舉證責任,案中卻有足夠資料使人懷疑究竟當時這一級梯級是否真的濕滑。被告人並且指出,原告人本來說有水漬,很後期才加上油漬,並非提出水漬同時提出有油漬。至於擋風玻璃上的紙,根據清潔組長林先生所說,每輛巴士都有一張普通紙以供識別,如果巴士打掃過,這些紙可讓調查員知道巴士打掃過,當日他曾對幾十架巴士作抽樣檢查。他根據表格大約抽查了四、五架,但涉案巴士沒被抽查。 42.林大律師指出,何先生除了後來才提出可能有油漬的講法,在車頭有紙這一點,何先生亦由一張講至幾張,並且說懷疑以至相信是修理員修理巴士後,將修理報告放在那裡。林大律師指出,要修理巴士,一概在廠裡修理,只有問題很少的車輛才會在站頭修理。修理後,修理部有關修理的文件只會放在廠裡面,不會放在站頭。 43.顯然當日有人可以駕駛這輛巴士安全去到大圍站,然後進行內部清潔。林組長的口供很清楚,那是一張普通紙,用來識別這輛巴士有沒有經過清潔,並非所謂工程部修理巴士後用的工程紙。而何先生事實上看不到紙上寫的是甚麼,只不過懷疑或者相信這是工程部用紙。林大律師指出,何先生說出這樣的證供只不過想講因為修理留下油漬,所以使他滑倒而已。 44.考慮過本案所有證據及衡量過相對可能性後,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講法以及被告人的證人的證言:當時車上沒水漬或油漬。何先生之所以扭傷左腳,是他自己踏腳在地台的時候不小心扭傷,並非因為梯級上有水漬或者油漬使他「跣」右腳致左腳扭傷。 45.若有人問,會不會是何先生在受觀察及紀律處分期間,雖然踏到濕滑的地方「跣親」,都不入公司的帳,就因為想保存工作?何先生在香港經濟低迷的時候,很珍惜能夠有一份工作,而這份工作他說很喜歡。給人辭退的時候,他感到意外,因為以前得到很多獎勵,譬如安全獎,五年無意外獎,全年又有市民寫過兩封信讚他,又有最佳服務獎等等,不是每個人都有的,可見他很珍惜這份工作。後來因為遭公司無理解僱,於是他就將事實真相全盤抖出。就這一點,本席首先指出,他的案情不是說他初時想保存工作,所以隱瞞真相,後來被公司無理解僱才直指陳志南先生硬將事實歪曲,寫下一些並非實情的事,威逼和哄騙他簽名。本案裡何先生從沒如是說。 46.其次,假設這確是他的案情,但要明白法官只不過是凡人,即英文所謂「we are only mortal judges」。法官並非全知全能的上帝,無法好像看錄影帶一樣看到當時實在發生的事。法庭只能夠根據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原則和根據法例,依照適當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去判案。法官判案當然不可以純用揣測,但這始終少不免涉及推測。所以即使事實一如何先生所述,何先生亦不能怪任何人,因為他到這一刻才這樣說,怎可以要求一個凡人法官在虛假裡篩選出真理呢(you just can’t sieve out truth from falsehood)? 47.綜觀整件案,本席認為原告人未能證明被告人疏忽,或者地下有水漬、油漬,以致滑倒。事實上,本席對事實的判斷是無水漬、無油漬、無滑倒,只不過是原告人不小心失足扭傷自己,與人無尤。所以,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48.雖然如此,為免將來雙方就賠償再興訟,根據慣例,法官會判斷若有疏忽、若有佔用者的法律責任,應該怎樣賠償。王大律師很詳細提出一個最新的賠償金額$2,073,136.92。本席在看過當中所有的內容後,接納這個算法和金額。 49.案中最大的爭議就是「將來工作收入的損失」(loss of future earnings)。被告人指原告人是因為自己失責而給被告人辭退。辭退之後,原告人找不到第二家巴士公司僱用他,當不上巴士司機而轉做保安,所以有所損失——有個差額,因為賺少了很多。這與人無尤,不應視為一個loss of future earnings,不應根據以前賺多少來計算將來損失多少收入。原告人的論點不能成立,因為辭退用的不是第9條,當中亦無法庭判令,而是自己失責,以致失去工作。 50.被告人九巴用七日通知的形式辭退原告人,雙方不可以因終止僱用而興訟。既然用的是這個方式,雙方都不應再爭拗是否因為失責而辭退。既然有關的文件未作全盤披露,本席不容許被告人指稱對方之所以失去工作,與他的傷無關,而是他對乘客無禮貌、無故跳站、停車前未有將車速收慢、剎車過重、沒填交通意外報告等等。甚至說原告人2002年5月發生過意外,合共三次意外所以被辭退,並指現在做保安少了很多收入跟損傷無關。被告人不可以一方面用第6條辭退原告人,完全無需提供辭退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卻說原告人被辭退是因為自己做得不好,與損傷無關。假設原告人之所以做保安是與這次意外有關,那麼以前的收入跟現在的收入的差額就等於是將來失去的收入,就這一點,本席接納王大律師的說法。 51.換言之,若九巴有責任賠償,金額就正如王大律師的文件所列出之$2,073,136.92,加上2%及4.0345%的利息,再減去已付的勞工賠償$85,959.84後所得數目。本案的結論是,本席撤銷原告人的控訴,原告人須兼付被告人的訟費。由於原告人有法律援助,所以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原告人:由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延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延聘林定國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