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21/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05.
1. 上訴人陳煥榮在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席前承認兩張屋宇署的傳票,兩張傳票均指上訴人身為樓宇擁有人,分別在2004 年7 月12 日至2004 年12 月30 日(共172 天)及2004 年12 月31 日至2005 年3 月17 日共(77 天)期間,在香港歌頓道2 及4 號地下、光井及閣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於2003 年10 月6 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第24(1) 條的條文而向上訴人發出的拆除違例建築工程命令。上訴人承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