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000989/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August 2005.
1. 原告第一個理由,是指本席不應視同類案件的損傷賠償數額,會相差不大,他認為要是本席持這樣的觀點,就是沒有考慮到他個人的受傷情況,是與其他案件有不同之處。原告這個指稱,是將本席較早前所說的話斷章取義,本席在開始聆訊時向被告的大律師說,類似的案件每個判決的賠償數額都會相近,不過,有些案件的賠償判決會被某些人認為是略高,有些會被某些人認為略低。因為原告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本席要求被告大律師在揀選先例給法庭考慮時,當盡量公正,不要只選他認為略偏低的,略偏高的都應揀選給本席考慮,此舉是為了保障原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