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 Wing Hing 訴 Dumez Gtm-chun Wo Joint Ventur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989/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August 2005.
1. 原告第一個理由,是指本席不應視同類案件的損傷賠償數額,會相差不大,他認為要是本席持這樣的觀點,就是沒有考慮到他個人的受傷情況,是與其他案件有不同之處。原告這個指稱,是將本席較早前所說的話斷章取義,本席在開始聆訊時向被告的大律師說,類似的案件每個判決的賠償數額都會相近,不過,有些案件的賠償判決會被某些人認為是略高,有些會被某些人認為略低。因為原告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本席要求被告大律師在揀選先例給法庭考慮時,當盡量公正,不要只選他認為略偏低的,略偏高的都應揀選給本席考慮,此舉是為了保障原告的利益。
|
HCPI98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2002年第9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訊地點: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宣判日期:2005年8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1日 判決書 1.原告第一個理由,是指本席不應視同類案件的損傷賠償數額,會相差不大,他認為要是本席持這樣的觀點,就是沒有考慮到他個人的受傷情況,是與其他案件有不同之處。原告這個指稱,是將本席較早前所說的話斷章取義,本席在開始聆訊時向被告的大律師說,類似的案件每個判決的賠償數額都會相近,不過,有些案件的賠償判決會被某些人認為是略高,有些會被某些人認為略低。因為原告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本席要求被告大律師在揀選先例給法庭考慮時,當盡量公正,不要只選他認為略偏低的,略偏高的都應揀選給本席考慮,此舉是為了保障原告的利益。 2.原告第二項投訴,是指本席在計算他每月出勤日數中犯了錯誤。本席只記得曾在開始聆訊和聽取證供時,有檢視過原告的文件和他的證人陳述書,內容有提及他每月出勤率應該是多少天,本席從未對他的出勤日數作出任何決定,因為這案還未到決定的階段,故本席不明為何原告會認為本席已就他每月出勤的日數作了決定。 3.原告不但指稱代表他的專家醫生說話不忠實,更誣衊本席,聲稱本席提出了一項對他不利的意見,並說這一點並非本席重複他的醫生的說法。事實上,本席當時提出這意見,是讓他記得他的專家醫生的證供,待他繼續向這位專家醫生發問時,可以提出公正的問題。 4.原告現時更誣衊本席,說本席「將主持公正的責任,放諸被告律師身上」,這指控是毫無根據的。 5.他最後一項指控說,本席將深圳一間醫院發給他的醫學報告,視為他個人所寫的報告一樣。就此報告,本席只是向他說報告中提及他感到痛楚,是因為他告訴醫生他感到痛楚,所以醫生就會寫上這個紀錄。 6.被告對原告申請要本席從此案中迴避,沒有特別意見。本席亦考慮過被告這些論點,本席認為所有這些論點都是錯誤的,但為何原告會提出這麼多的錯誤的論點呢?因為原告對本席是否有公平地處理這案件的態度或能力,非常懷疑,所以他才會有這麼多錯誤的看法,認為本席一直沒有公正地處理本案。若本席繼續審理此案,對香港司法公正的形象絕無好處,因為原告已經不相信本席能作出公正的裁決,所以本席決定從本案迴避,並命令將此案另行排期重新審訊,預定審訊為期4天。 7.現在本席處理因須從此案迴避而產生的浪費訟費問題。 (法官與雙方商討訟費等事宜) 8.在聽取了被告大律師的意見後,本席同意將押後重審而浪費了訴訟費這事件,或這些訟費應由那一方支付的問題,交由將來正式審訊本案的法官處理,所以本席暫時沒有作出任何命令。 9.本席在此重申,並提醒原告須經常到上水郵政署他租用的郵政信箱處,檢查是否有收到信件,免至他收不到信件,便無法到本院出席審訊、或審前的會議、或任何被告可能提出的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文禮利律師行律師Mr Victor Gidwani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