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333/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陳奕沖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8 章《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9(2)(a)條及第40 條,未有在零售店內貯存附表1所列毒藥於鎖上的盛器內。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30,000元。基於上訴人在案件KCCC2583/2004和KCCC8137/2002分別曾被判處緩刑兩個月,原審裁判官下令兩個月緩刑的監禁刑期分期即時執行,上訴人因此共需服刑四個月。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