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成坤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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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一和第二上訴人是父子關係。他們共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原審時第一項控罪)和分別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原審時第一上訴人的第二、第三和第二上訴人的第四、第五項控罪)。經審訊後第一上訴人被裁定三項罪名全部成立。第二上訴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四和第五項控罪的罪名成立。兩位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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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238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5年6月3日 裁決日期:2005年6月21日 判案書 1.本案第一和第二上訴人是父子關係。他們共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原審時第一項控罪)和分別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原審時第一上訴人的第二、第三和第二上訴人的第四、第五項控罪)。經審訊後第一上訴人被裁定三項罪名全部成立。第二上訴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四和第五項控罪的罪名成立。兩位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的裁決。 2.本案案發日期是在2004年4月18日凌晨約3時55分,地點是新界元朗富達廣場內的一間卡拉OK。審訊時控方一共傳召了五位控方證人,他們全部都是警務人員。本案的主要證供來自控方第一、第二和第三證人。 第一上訴人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姓梁的警長。他作供時說在當日凌晨奉召到場,他見到約十名男女在卡拉OK的走廊中互相以粗言對罵,場面混亂。第一證人以警棍及胡椒噴霧器戒備,並警告要求該批男女保持冷靜和散去。第一證人目睹第一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以粗言對罵,他們身旁有數名女子企圖勸阻。當場面稍受控制時,第一上訴人卻在卡拉OK的大堂以粗言大罵警察。證人曾多次要求他冷靜下來,但第一上訴人拒絕服從證人的指示。第一上訴人的行為引致多位人士在卡拉OK的門口圍觀,證人再度警告第一上訴人不要再吵,但第一上訴人仍不理會,繼續以粗言辱罵警員和向他們叫囂。 4.門口圍觀的人群當時情緒高漲,當中並有人大叫「差人打人!」。在場的警員唯恐場面失去控制,便立即要求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場面混亂之際,第一上訴人突然高聲大叫「差人打人!」,隨後便立即自行倒在地上,當時並沒有任何警員推撞第一上訴人。稍後第一上訴人自行站起來,繼續以粗言辱罵警察。證人再度警告他時,第一上訴人以右手大力推第一證人的胸部,並再用粗言穢語辱罵在場的警察。第一證人便指示第二證人以襲警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罪名拘捕第一上訴人。 5.當第二證人依照指示拘捕第一上訴人的時候,第一上訴人不斷以粗言辱罵第二證人,當時第一上訴人的妻子和圍觀的市民在傍大聲叫喊,場面一片混亂。後來控方第五證人前來協助。第一上訴人最終被成功地扣上手銬,但他在被帶離現場時,刻意把身體放軟,雙腳拖地,表現得極不合作。 第二上訴人 6.第一上訴人被拘捕後有數名男女衝越警方的警誡線,情況再度轉趨混亂。第二上訴人情緒激動地衝向第一證人,用手推證人的胸部和質問他為何拘捕他的父親。期間,第二上訴人以粗言辱罵第一證人和其他在場的警員。第三名控方證人要求查看第二上訴人的身份證,但遭第二上訴人拒絕;他在警員再次要求下才交出身份證。 7.第三名證人後來奉命以襲警的罪名拘捕第二上訴人。警誡下,第二上訴人否認並企圖離開現場。後來第二上訴人被警員制服,雙手被手銬反鎖,但他仍不時掙扎反抗,後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把第二上訴人帶上警車。 辯方證據 8.審訊時第一上訴人選擇作供而第二上訴人則選擇不作供。辯方沒有傳召其他證人。第一上訴人聲稱當日是他兒子的生日,他與家人和兒子的同學等在卡拉OK玩樂,期間第一上訴人的兩名兒子在卡拉OK內與他人發生爭執,其後警員到場向他們勸喻,他們便依指示和平地與家人離開卡拉OK。但雖如此,但警方第一證人卻在卡拉OK門外指責他在卡拉OK內打架鬧事,並無理地拘捕他,第一上訴人因此感覺受屈而變得情緒激動 。當他的小兒子(即第二上訴人)質問警員為何拘捕他的父親時,第一證人卻再以襲警和行為不檢的罪名拘捕他的兒子。第一上訴人說在警方的誣告和不合理的對待下,他和他的家人情緒激動,以粗言和警員們理論。第一上訴人否認他和他的兒子曾經襲擊任何警務人員。 9.第一上訴人指在2004年1月份在元朗某酒吧內遭第一證人要求搜身,第一上訴人堅持要到警局後才被警員進行搜身,因此他可能引起第一證人的不滿和報復的心態。 10.警方在到場後,控方第四證人被指派為案發現場的攝影師,他用攝錄機拍下了現場的部份情況。經辯方要求下,錄影帶在審訊時在庭上播放,代表上訴人的謝大律師曾花了相當長時間,就錄影帶的內容盤問控方證人。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的代表楊大律師提出了四點上訴理由。在聆訊開始的時候,楊大律師通知本席不會就第二點上訴理由陳詞,因此,本席只須處理第一和第三點上訴理由。理由一是指錄影帶所記錄的案發過程與控方證人的庭上證供有重大不符的地方。理由三是指在審訊過程中,裁判官對第一上訴人過份盤問及干擾,導致上訴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審訊。理由四是指整體而言,各項控罪的定罪裁決是不安全和不穩當的。 理由一 12.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9段敍述了法庭對錄影帶證供的觀察及評核。裁判官正確地指出:
13.基於案發時場面混亂,圍觀及涉案人士大聲喧嘩吵鬧並以粗言穢語辱罵在場警員,警員們的注意力絕對不能同時只集中在某個人或某一些事情上,因此個別控方證人被問及事發時的情況,他們的答覆必然不能一致 。再者,審訊的時間與事發的時間已相隔超過6個月,要求證人的證供和錄影帶上的影像全部吻合是不切實際和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14.在裁斷陳述書第10頁第3段,裁判官在觀看過錄影帶後,裁定當時第一上訴人的行為如下:
15.從上文顯示,攝錄帶所載的影像中,第一上訴人的行為基本是和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在庭上的證供一樣,他不單辱罵到場維持秩序的警方人員,更事事叫囂和煽動圍觀的人群,動不動便以「警察打人!」的言行指控已經極度剋制的警方人員,並向他們無理漫罵。這顯然是事實的真相。 16.裁判官在詳細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和錄影帶的內容後,裁定即使第一證人的證供可能在某些地方出現混淆的情況,又雖然他的記憶並不太好,但他仍能在審訊時將案件的重點一一道出,並成功地解釋他證供上有某些地方錯漏的原因。 17.裁判官在處理第二和第三控方證人的證供時說:
以上的段落記錄了裁判官對控方證人證供的不符地方和可能有錯漏的地方作出了詳盡的分析。 18.裁判官拒絕接納第一上訴人的證供,她認為第一上訴人企圖掩飾自己的惡行而訛稱無辜被警方人員誣告。她裁定第一上訴人謊話連篇、證供不合邏輯、砌詞狡辯,這是法庭不接納他證供的理由。 19.總括來說,裁判官接納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和錄影帶所記載第一、二上訴人當晚的行為。基於這個原因,她裁定兩位上訴人的罪名成立。 理由三 20.有關第三項上訴理由,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批評裁判官在審訊時多次干擾第一上訴人作供,並積極參與盤問第一上訴人,因此上訴人得不到一個公平的審訊。本席已詳細參閱第一上訴人作證時的審訊記錄謄本,裁判官向上訴人提出的問題是相對地較一般審訊為多,但裁判官是有責任主動提出澄清本案的證供和錄影記錄中辯方聲稱的不符點,這個做法是有助裁判官對案情的了解。當證人答非所問,或是企圖廻避直接回答問題的時候,裁判官更有權要求證人作答。總體而言,裁判官並沒有如上訴人的大律師所說積極參與盤問上訴人,或站在控方的一方企圖攻擊上訴人的誠信,本席認為審訊過程是公平的。 總結 21.裁判官在接納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和錄影帶上的證據下,便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定罪的裁決。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席撤銷兩位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五項罪名的定罪裁決。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湛耀強律師行委託楊若全大律師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