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56/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原審時共有4 名被告。第一被告鄭漢文、第二被告林子豐和第三被告鄭小華一同被票控兩項控罪,分別為「進口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和「進口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62 章《商品說明條例》第12(1) 條。第四被告立成(香港) 貨運有限公司 (「立成公司」) 亦分別被控兩項相同的罪名。本案的涉案物品,包括附有虛假來源產地說明和偽造商標的運動鞋和運動成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