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餘賢 訴 施兆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DT 3914/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05.
1. 由於被告人租用原告人馬先生葵涌一個單位的事情,原告人申請,而區域法院在2005年6月16日已批准一份財物扣押令,用來支付2005年4月至6月16日9,000元的租金。執達吏最初不能進入有關的單位,不過,最終被告人交上法庭9,000元加法庭需要的等等費用,總金額為$10,830.20,即是10,830元2角,被告人今天申請撤銷財物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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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T391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財物扣押案件號碼2005年第391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鉅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5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17日 判案書 1.由於被告人租用原告人馬先生葵涌一個單位的事情,原告人申請,而區域法院在2005年6月16日已批准一份財物扣押令,用來支付2005年4月至6月16日9,000元的租金。執達吏最初不能進入有關的單位,不過,最終被告人交上法庭9,000元加法庭需要的等等費用,總金額為$10,830.20,即是10,830元2角,被告人今天申請撤銷財物扣押令。 2.被告人的基礎有二:
3.關於第一條問題,原告人馬先生呈遞上一份律師信的副本,顯示有關的物業在2005年5月20日,從以上提及的吳先生已經轉讓給他,因此,被告人的第一個基礎申請去取消財物扣押令是不能成立的。 4.關於第二條問題,原告人同意最少從4月至大概5月20日,單位的確沒有食水供應,不過,他說他從來沒有與被告人同意過租金只收一半,但是本庭留意到,在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6月16日的租期只是能代表$4,200,4,200元的租金而已。 5.因為以上陳述的事情,本庭看不見任何法律的基礎去取消財物扣押令,不過,因為原告人從現在法庭所收下的金額內,只能獲得$4,200,因此本庭下令如下:
6.最後,因為原告人和被告人今天都沒有律師代表,所以關於今天的申請方面,本庭不頒下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