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DT 003914/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05.
1. 由於被告人租用原告人馬先生葵涌一個單位的事情,原告人申請,而區域法院在2005年6月16日已批准一份財物扣押令,用來支付2005年4月至6月16日9,000元的租金。執達吏最初不能進入有關的單位,不過,最終被告人交上法庭9,000元加法庭需要的等等費用,總金額為$10,830.20,即是10,830元2角,被告人今天申請撤銷財物扣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