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67/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原被控以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上訴人在律師代表下否認控罪,卻承認控罪 (1) 所涉及的情節,而當時由控方提供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又都推薦入院令,裁判官乃根據香港法例第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45(1)(a)(iii) 條,及其餘的有關規定,頒下一為期6 個月的入院令,控罪 (2) 則獲控方不提供證供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