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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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名 :即販運 467.94 克鹽酸甲基苯丙胺。在 1998 年 9 月 1 日,經高等法院黃永輝暫委法官及陪審團審訊後被定罪及被判 15 年監禁。申請人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後來在 1999 年 7 月 14 日對該兩項申請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法庭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在 2002 年 10 月 15 日對定罪及刑期再次提出申請要求法庭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人在今天的聆訊中指她只是希望獲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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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72/1998 CACC 472/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1998 年第 472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1998 年第 7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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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 年 3 月 5 日 宣判日期: 2003 年 3 月 5 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逾期上訴申請 1.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名 :即販運 467.94 克鹽酸甲基苯丙胺。在 1998 年 9 月 1 日,經高等法院黃永輝暫委法官及陪審團審訊後被定罪及被判 15 年監禁。申請人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後來在 1999 年 7 月 14 日對該兩項申請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法庭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在 2002 年 10 月 15 日對定罪及刑期再次提出申請要求法庭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人在今天的聆訊中指她只是希望獲得減刑。 放棄上訴 2.由於申請人已經在較早前放棄了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現在她重新提出這項申請,在程序上她首先是要向法庭申請將該份放棄上訴通知書作廢。 3.申請人需要證明她當時是無意放棄上訴。她對當時放棄上訴的解釋是因為她當時沒有律師代表,最近與母親和律師磋商後她認為案情有疑點,所以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 4.放棄上訴是一項嚴肅的法庭程序。如果申請人當初的確是願意放棄上訴的話,法庭是不會因她改變初衷而輕易撤銷她自願提交的放棄上訴通知書。雖然申請人當時沒有律師代表,但這並不表示她沒有意願放棄上訴。本庭認為申請人並沒有就這一點提出合理的解釋。同時本庭亦有考慮申請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本庭認為申請人並沒有充分的上訴理由去推翻定罪或刑期的裁決。 案情 5.根據控方案情,申請人是在 1997 年 10 月 8 日晚上約 8 時 40 分在街上被一隊正在巡邏的警察截停,申請人當時手持一個紙袋,神態緊張。那個紙袋內載着一個可再封膠袋,而這個膠袋內載着另外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藏有晶狀物體。這些晶狀物體後來經化驗被證實為鹽酸甲基笨丙胺,即是俗稱的「冰」。警員拘捕申請人後,由她引領到附近一所樓宇的第五號房間搜索,該房間內有三名男子,但警方在房間內沒有搜出任何違禁品。 6.申請人出庭作證,她指她不是在街上被警察拘捕的。她在當晚約 8 時與四名男子在該房間內,其中一名男子吳子健,離開該房間去買東西,經過一段時間,吳子健和四名警員進入該房間。其中一名男子欲逃走,但被警員制服及扣上手扣,由警員 51087 將他帶離該樓宇。申請人被另一名警員帶到該樓宇的廁所門外,過了一會,警員 51087 拿着一個紙袋走到申請人的面前,他把紙袋打開向申請人展示裏面的東西,他要申請人承認紙袋內的物品是她的,但申請人拒絕,並說:「呢啲都唔知係乜,我唔認」。接着,警員 51087 用手掌摑她,令她的頭撞向牆壁;警員 51087 又用腳踢申請人的大腿,她跌到地上及撞到厠盆;警員 51087 又用雙手握着她的雙手,在雙方糾?的時候,申請人的左手又撞到厠盆。申請人後來因害怕被警察毆打,所以承認紙袋裏藏着的毒品是她的。 申請人的傷痕 7.申請人被帶返警署後,另外一名警員在 1997 年 10 月 9 日上午約一時發現她身上有十多處傷痕,其中左眼有藍紫色瘀痕。警員查問她傷痕的來源及問她要不要看醫生。申請人稱傷痕是在前一晚跌到引致的,她不需要看醫生。 8.在案發的前一日即 1997 年 10 月 7 日晚上 8 時 30 分,一名陳醫生曾經檢驗申請人,發現她的後腦有血腫瘤及胸前有擦傷的傷痕,申請人對他解釋傷痕是因她從拾級樓梯跌下做成的。另外一名鄭醫生在案發之後的一日即 1997 年 10 月 9 日晚上 10 時檢驗申請人,申請人對他說她在兩天前從拾級樓梯跌下,她並覺得暈眩、右耳聽覺有問題及視覺矇矓。 9.申請人承認有警員曾問她需不需要看醫生,但因為他是警員,所以她不敢向警員說真話。她被兩名醫生檢驗時並沒有向他們透露被警員毆打一事。直到 1997 年 10 月 11 日,在大欖羈留所被醫生檢驗時申請人才向醫生投訴曾被警員毆打。該名醫生說藍色瘀痕大約是 3 至 5 日前因碰撞而產生,視乎碰撞力度,瘀痕會在碰撞的 2 至 3 日內產生,首先是呈現紅色,然後轉藍,然後逐漸消失。 事實的判決 10.申請人被警察拘捕的真實情形,控方及申請人所說的版本完全不同。黃法官已經對這兩個版本詳細引導陪審團。申請人身上的傷痕是否被警察毆打或是她跌落樓梯所引致的,及申請人是否因被警員毆打而承認紙袋內的毒品是屬於她的,黃法官亦對所有的證供向陪審團作出了詳細的指引。 11.陪審團判申請人有罪是一項事實的判決。陪審團是有充分的證據作出這個判決。如果陪審團接納控方的案情,他們是可以推斷申請人紙袋內的毒品是她管有的。在她被警察截停時,她沒有對手持的物品作出任何解釋。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顯示香港吸服「冰」的人,每次服用量單位最多可至 0.7 克;就算是毒癮極深的人也不可能連續數日每天服用 5 克「冰」而不會昏倒或死亡。本案涉及的「冰」是 467.94 克,這是極為大量的毒品,陪審團是可以推斷申請人管有這些毒品不是用來自己吸食,而是作為販運用途。本庭認為黃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及陪審團的判決沒有不穩妥之處。 刑期 12.至於刑期方面,申請人指她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後悔,希望可以重新投入社會,她亦要照顧因中風而行動不便的母親。根據上訴法庭在程國雄一案[1991] 2 HKLR 125,販運 300 克 至 600 克「冰」的監禁刑期為 14 至 18 年。申請人販運 467.94 克的「冰」,黃法官判處她 15 年監禁的刑期是適當的。 申請駁回 13.既然申請人根本是無法推翻定罪及刑期的裁決,本庭亦不應該批准申請人撤銷她早前提出的放棄上訴通知書。本庭駁回申請人這次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人: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