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寳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9/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權的作為」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 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處入獄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8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58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8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14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寳華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9月9日

裁決日期:2005年9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權的作為」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 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處入獄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案情顯示於2005 年3 月31 日下午4 時許海關人員在一次反盜版行動中,於深水涉福仁商場第21-22 號商舖內陳列一些電腦程式光碟封套,上面各印有編號。關員遂走入該店,挑選了4 個電腦程式封套,把上面的編號寫下。此時,站在第19 號舖外的一名男子(即本案另一被告)就大聲向關員提示着其向他落訂購買。關員如言把記下編號的紙張及一張$100 紙幣交給他,後者就將一張紙頭交給關員,着其下午4 時到第30 號舖取貨。

事後關員有在指示之下在下午4 時於30 號舖內自被告手中收到8 張訂下的光碟後,關員就表露身份將他拘捕,並在其搜得控罪中提及的其他盜版光碟。警誡之下,被告承認正在販賣光碟,其職責是每隔30 分鐘將顧客訂下的光碟送到30 號舖。他在上址工作已有7 天,日薪$300元。在店內搜得的其他光碟(包括一張MP3唯讀光碟,9 張電視遊戲光碟及3 張電腦遊戲光碟),皆為顧客訂下。事後調查,除了當中的3 張電腦遊戲光碟的版權未能確定外,其餘的光碟,包括關員被購得的8 張電腦程式光碟,皆為盜版。」

3.就判刑方面,裁判官則謂:

「  是次涉及的售賣光碟運作方法,是近期油尖旺一帶比較新興的模式,干犯者大都祗在店內擺放少量存貨或干脆祗擺放封套,在客人下訂付款後,再由前者安排,將貨品自貨倉取出交收。所以執法者的行動,往往得更花時間計劃及進行,而每次搜得的盜版光碟,往往都是極為小數。但從是次案件案情中可以看出,比普通擺賣更加有計劃及組職,本席認為參予者的刑責,並不因為搜得盜版光碟數目偏低而減少。

盜版行動對整個社會的負面影響,已有多位高等法院法官的洪文詳細述及,不贅。一般的量刑起點是15 個月監禁(參考黃運HCMA785/98及彭志華HCMA1243/98等案例。)

被告61 歲,有20 次犯事紀錄,亦曾在2001 年因同類罪各被判入獄8 個月,可說既非年輕,亦非初犯,本席實在看不出任何理由,可令本席不依往上訴庭的案例,因此,本席以15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下調至10 個月。

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代表律師提供的求情陳詞,認為當中提及被告的年紀、個人背景及涉及的光碟數量等等因素,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故下令被告入獄10 個月。」

4.至於上訴方今天依賴的理由,共有三個:

1. 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完全不考慮本案涉案侵犯版權複制品的數量(共18 隻)是錯誤的(見上訴卷宗第18 頁)。
     
  2. 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未有或未有充分考慮到上訴人乃受僱犯案。
     
  3. 基於以上兩項上訴理由,原審裁判官採用15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犯了原則上的錯誤而10 個月監禁刑期亦是明顯過重的。」

5.本席在小心研究過後認為,以上的理由都不成立。

6.首先,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判刑前完全沒有考慮涉案光碟的數目。他的意思是,從事這種不法活動的人,已改變了手法,根本不用在店內擺放存貨,所以用侵權光碟的數目作參考,實沒有多少意義。相反,這種手法,比之前的更有計劃及組織,而且更難偵破。

7.本席還要加上一句,就是新法方能降低這種勾當的風險,反過來卻不至提供不了僱客的須求,甚至是要多少有多少,所以法院假若還單單依據光碟的表面數目來判刑的話,實與劃地為牢無異。

8.至於上訴人只為僱員,裁判官在判詞中雖無直接提及,但亦表明曾考慮律師求情時的陳詞,亦即包括受僱這點。

9.退一步說,今天既是裁判法院的上訴,本席就要考慮,從整體出發,本案的刑期是否有錯。最後,本席的結論乃「不是」。在達至這個結論前,本席已重新考慮裁判官及上訴方所提到的各種因素,也參閱過上訴、答辯雙方所提舉的案例。

10.總括而言,涉案罪行的刑期,起點幅度不少,由9 個月至年半都有,其中干犯者的角色各有不同,並無非常明顯的重複現象可尋。不過單就本案而言,本席實難明白10 個月的最後判刑有何不妥。

11.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託卓黃紀律師事師所轉聘周慧珠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