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傑貨運貿易有限公司 訴 吳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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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11月24日,原告人向小額債審裁處提出申請,向被告人追討賣車餘額11,402元。被告提出340,000的反申索。2004年3月25日,小額債審裁處把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被告人指原告人承諾代辦所有手續(包括費用),他說該車(JV 1635拖頭及車架42079)有許多需要修理的地方,車頭及架貨不對辦,此外,原告人的周善光先生作出對他恐嚇和欺騙的行為,他提出取消交易以及退還34萬元(36萬元購車價減去2萬元按金)的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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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85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4年第18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5年6月24日及8月12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5年10月19日 判 案 書 1.2003年11月24日,原告人向小額債審裁處提出申請,向被告人追討賣車餘額11,402元。被告提出340,000的反申索。2004年3月25日,小額債審裁處把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被告人指原告人承諾代辦所有手續(包括費用),他說該車(JV 1635拖頭及車架42079)有許多需要修理的地方,車頭及架貨不對辦,此外,原告人的周善光先生作出對他恐嚇和欺騙的行為,他提出取消交易以及退還34萬元(36萬元購車價減去2萬元按金)的反申索。 原告人的証供 2.於2003年8月份,原告人的周善光先生與羅皓玉小姐見面。他告訴她,他想出讓一部貨車(JV 1365),請她留意有沒有買家。2003年8月26日,羅皓玉致電給他,說有位朋友(被告人)想視察JV 1365。當日他與被告人達成協議,以37萬元作為交易定價。被告人以支票支付2萬元按金給他。為此,他寫了一張買賣合同。 3.2003年9月6日他辦好有關JV 1365在大陸行駛的“甩證手續”,並致電告知被告人可以隨時交車。被告人要求他代辦驗車手續。2003年9月10日,他通知被告人他已經辦妥驗車手續,要求被告人盡快過戶。 4.2003年9月下旬,被告人致電給他,說不買他的車了,因為車價太貴。他說不能接受被告的毀約,並掛線。 5.2003年9月23日,被告人致電給他,要求雙方在上水見面。在見面時被告人要求他把車價減低至36萬。他不同意,但他說他會介紹一些生意給被告人。他叫被告人打電話給車行,快些辦妥上會手續。 6.2003年10月7日,他委派同事張軍雄先生把JV1635交給被告人。在檢查完貨車後,被告人只支付68,000元,他說餘數會於翌日在上水交給周先生。張軍雄在收據上簽收到68,000元。 7.2003年10月8日,他致電給被告人,想收回餘數。被告人卻說貨車有很多問題,遲些再說。經多次追討都沒有結果。 被告人的証供 8.2003年8月28日,他看到的車有數處不妥的地方。周先生說應承代辦所有手續,並要求售價為37萬。他同意。他開了一張2萬元的支票給周善光作為定金。周先生也寫了張臨時合同收據給他,不過他已不見了這收據。 9.過了3至4日之後,他發覺JV 1635在舊車市埸只值25萬至28萬元之間。在9月20日左右在找到周善光後,他對周善光說不買那車了。周善光說不能不買,該車已經在辦理大陸甩証手續。他說他決定不買那JV1635,按金也不要了。當時周善光很生氣,把電話掛斷了。過了數天,他的朋友李不秋來電說,周善光在他面前說了很多說話,說會對他不利。周善光要他再找他商量該車車價的事。他再給電話周善光,約好在9月25日在上水見面。9月25日,他在上水見到周善光,他對周善光再次表明不要該車了,因為價錢太貴,他也不要按金了。談了不久,周善光恐嚇他說:如果不買該車他會傷害他和他的家人。他說他是甚麼“房”的人馬,他還說他會用他撻定的2萬元,找人害他和玩死他。其後周善光說,該車已驗車,再減一萬元正,等於(車)頭連架賣36萬元正,包驗車。看見他這樣兇惡,在惶恐及無助的情況下他同意購買該車。跟著周善光叫他盡快去上車會及贖會。2003年9月29日,他辦好上會手續及贖會手續。贖會共用去270,598元。 10.2003年10月7日他拿到錢,當晚他與張軍雄及李安妮去收車。當時是晚上8時,他看到的車與以前的不一樣。最明顯的是車胎已被換了。他問張軍雄為什麼有那樣情況。張軍雄說沒有換車胎,是驗車時換過、修理過的情況。未會面之前,周善光說過以37萬元包辦所有手續(手續費總共3,300元正),由周善光出的,但張軍雄以手提電話跟周善光聯絡後,周善光反口不承認手續費,還說已減車價至36萬元正。他本應減贖會車價$270,598,減按金2萬元正,減手續費3,300元正。他本應給張軍雄 $66,102元正。但周善光反口,他再跟周善光說,給他現金68,000元正,好意頭,剩下1,402元給他幫補手續費。張軍雄即時答應他的要求,他便支付現金68,000元。在取車後,他發現該車有很多需要修理的毛病。 案情分析 11.在2003年8月26日簽訂的買賣合同有以下的內容:-
12.合同內並無有關原告人代辦所有手續(包括承擔所有費用)的條文。在庭上作供時,被告人承認原告人沒有說過“費”的字。如果周善光曾向他承諾他會承擔有關的費用,他必定會提及“費用”或“費”的字。 13.被告人說周善光以應承代辦所有手續為題說要37萬元正(所有手續包括舊車主要為該車包辦大陸甩証、轉車會、上會、轉名、過戶),當然其中包括所有費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甲方需負責該車(JV 1365)的甩証手續辦妥”,但沒有包括前述的其他手續,如果周善光曾向他承諾代辦該些其他手續,買賣合同便是遺留了這一部份。但這是一份內容簡單的合同,被告人沒有可能發覺不到這合同遺漏了其他數項周善光承諾代辦的事。 14.他說周善光把車價減至36萬元,在給予張軍雄68,000元現金後,還剩下1,402元給他幫補手續費,但在減去270,598元(贖車會費)、20,000(按金)及3,300元(手續費)後,就36萬元的車價,被告人只須付66,102元(360,000元 – 270,598元– 20,000元 –3,300元)。他給予張軍雄現金68,000元,因此他多付 1,898元(68,000元 – 66,102元)。上述的計算根本上就不存在剩下1,402元的問題。 15.本席難以相信在9月25日的會面時,既然周善光對他作出恐嚇,但突然之間又改變主意,將車價減低一萬。 16.本席不相信被告人的証供。他所說的不是實情。原告人的証供為反映事實的真相。本席裁定買賣合同是在8月26日訂立的,車輛的售價是370,000元。減去贖會價270,598元,訂金(20,000元)及最後收款(68,000元)後,被告人還欠原告人11,402元(370,000元 – 270,598元 – 20,000元 – 68,000元)。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此筆11,402元的欠款,及其利息,利息由2003年11月24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算。 17.本席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 訟費 18.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被告人須支付本案的訟費(包括本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訟費的款額由法庭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訟費命令作實。
原告人 : 由周善光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