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851/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樓宇擁有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第24(1) 條的條文所送達的命令,即拆除有關的違例的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該樓宇受影響的部份」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23 章《建築物條例》第40(1B)(b) 條,被判罰款4,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