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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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1998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35C號外面,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4.63克鹽酸甲基苯丙胺的25.29克晶狀固體。湯寶臣暫委法官判處上訴許可申請人入獄六年半。上訴許可申請人不服原判,要求准許上訴推翻判罪或將所判的刑期減輕。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479/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79/1999

CACC 47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9 年第 479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1999 年第 87 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周少波 上訴許可申請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三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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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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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1998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35C號外面,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4.63克鹽酸甲基苯丙胺的25.29克晶狀固體。湯寶臣暫委法官判處上訴許可申請人入獄六年半。上訴許可申請人不服原判,要求准許上訴推翻判罪或將所判的刑期減輕。

2. 控方的案情是根據兩名警員的證供。於1998年11月17日約凌晨二時三十分,兩名穿軍裝的警員正在砵蘭街和登打士街巡邏,看見一名男子在登打士街另一面的行人路迎面向着他們走過來,該男子手上拿着一支棒狀的物體,當他行到一個麵檔的時候就停下來,坐在麵檔的四張檯其中靠近報紙檔的一張檯。當時街上有街燈,而麵檔亦亮着燈,所以光線是充足的。兩名警員分開兩路上前準備向該男子進行調查,在走到馬路的一半時,他們留意到該名男子坐着的檯出現另一名男子,這另一名男子就即後來被捕的被告人(即上訴許可申請人)。當時被告人瞥了證人一眼,就轉回頭望向牆壁那方,而他本來放在檯上的右手就垂了下來及放開了手,他原先手拿着的一個盒子就掉在地上。這個盒子是個白底綠字的「萬寶路」煙盒。其中的一名警員在原審時以動作示範被告人掉下煙盒的手勢,這個煙盒是呈堂證物之一。這名警員於是上前拾起該煙盒並對被告人說:「先生,你跌咗包煙」。被告人並沒有回應兼表現得有點緊張,警員覺得奇怪就打開煙盒查看,結果發現內有一包晶狀物體,警員懷疑它是毒品,於是拘捕被告及警誡他。

3. 有關的毒品及包裝的透明膠紙是呈堂證物P2。控辯雙方並無異議P2的晶狀固體就是控罪所指的鹽酸甲基苯丙胺(俗稱〝冰〞)的毒品。

4. 至於兩名警員在較早前所看見及跟踪的男子,在經過調查後證實與案件無關,並當場獲得釋放。

5. 上訴許可申請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這是他的法律權利。

6.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他的書面上訴理由內作出以下的陳詞:

「我是學童 YP 195066,現在要求上訴不服理由是兩名證人口供不一和第一證人根本證明唔到烟包是本人掉的。如果那包烟包是我掉的,那樣我也沒可能在第二證人到場之後表明身份3至4分鐘我先至掉下那包烟包和掉在他們倆人都可能見到的地方,和如果那包裡面有大約25克重量物體的烟包掉落地下,為什麼那第二證人發覺唔到任何聲音,還有兩名證人所講的烟包位置不同。烟包沒有指模。」

7. 上訴許可申請人剛剛也向本庭重複這些理由,他繼續要求減刑,理由是刑罰太重,他又要求法律援助。

8. 本庭已經詳細研究過原審法官向陪審團所作出的結案指引。從這份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原審法官已經將上訴許可申請人所提的各點向陪審團作出充分及詳細的正確指引,而陪審團是在小心考慮過兩名警員的證供後才一致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本庭認為本案的證據確鑿,上訴許可申請人毫無疑問就是將那個煙包掉在地上的人,所以本庭認為判罪是無可避免的,並沒有不安全或不滿意的地方。因此拒絕上訴定罪許可申請。

9. 至於刑期,原審法官已詳細考慮到上訴申請人的年齡及他的個人背景。原審法官又引用了上訴庭在律政司訴程國雄(譯音) (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一案所作出在這類案件的判刑指引。所判的刑期完全符合該指引,刑期沒有違反判刑原則也不是明顯過重。本庭拒絕申請減刑上訴許可。

(梁紹中)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