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大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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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一)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二)禁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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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1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1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50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7日及9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1月2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一)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二)禁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2.上訴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在審訊後,裁判官判第一項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3.於審訊時,控方一共傳召了4名證人,而上訴人也選擇上證人台作供。 4.就各證人的供詞,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裏已作交代。大概內容如下:
5.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在沒有爭議下被呈堂。上訴人在會面時承認他沒有購買地鐵票便進入地鐵付錢的區域內,他解釋是因為失業要慳錢,所以就不買票。他先前以為警長是地鐵職員,他說他有「撥開對方」。到了警長出示委任證才知道對方是警員。因為警長捉著他的膊頭,一時疼起來,方用手把他推開。就在此時,他見到對方的衣鈕和委任證鍊受損,他自己則沒有受傷。就會面記錄的內容,裁判官說他會付與比重。 6.上訴人亦有作供。裁判官指出,上訴的證供其實與控方的版本並沒有太大的出入。上訴人說他有聽到控方第二證人叫不要跑,但就沒有聽到他表露是警察,上訴人也強調他沒有意圖襲擊第二證人。 7.上訴人就本案以書面提出了4點主要陳詞。他指出:
8.上訴人在總結裏提出:
9.裁判官明顯有全面地考慮過所有證供與及有關的法律問題。他注意到警長和保安員對現場共有幾多名保安員的說法有出入,但他不認為這方面會影響警長的證供。 10.裁判官從4個主要點上分析了上訴人的證供。第一點是上訴人在跑離現場時應否聽到警長在後面叫喊說「警察,唔好再走」的字眼,其餘幾點涉及上訴人指他當時不能確定警員的身份方面。裁判官提到上訴人在作證時往往迴避控方就核實警員身份這範圍的盤問。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並沒有說服力。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5頁最後一段裏已作出考慮(見謄本第13頁)。裁判官指出就算基於上訴人的說法,他也應該會聽到警員披露身份,所以他不接納上訴人說他不知警長身份的證供。裁判官又分析了保安員以「撥開」去形容上訴人的動作而不是「推打」的問題。裁判官提到辯方也同意上訴人不能以「自衛」作為辯護理由,他也不接納上訴人當時的行動是為了自衛。 11.經考慮後,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而接納警長的說法,他裁定上訴人當時知道第二證人是警方人員。 12.裁判官總結說:
13.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主要都是重覆他自己就事件的陳述及強調沒有意圖去襲擊第二證人。但裁判官在聽過及見過所有證人後對他們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方面已作出了裁決。他接納了警長的證供,而基於警長所形容當時的情況,裁判官裁定有關罪名成立不能說是一個非理性或沒有依據的決定。在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及上訴人的陳詞後,本席認為定罪並無不妥當之處。 14.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