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華 訴 城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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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3月18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撤銷楊志華先生的上訴。判決理由已在判案書內詳細列明,本庭不再贅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311/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Jul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1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31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3年第26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上訴人) 楊志華  
   
被告(答辯人) 城巿大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5年7月21日

判案日期 2005年7月2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3月18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撤銷楊志華先生的上訴。判決理由已在判案書內詳細列明,本庭不再贅述。

2.楊先生的上訴是針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張澤要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決定。

3.楊先生的上訴已經逾期。他指逾期原因是受法庭職員誤導。本庭不接納楊先生的解釋,亦指出他上訴成功的機會甚微,因此要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是正確的決定。

4.楊先生不服本庭的判決,而申請上訴許可,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

5.楊先生指法庭並非根據案件的事非曲直而作出裁決,而是以保證金來攔阻他的上訴。

6.楊先生重申受城巿大學無理解僱,故城巿大學要負責他的損失。

7.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擁有當然權力上訴至終審法院。

8.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在非正審上訴案件,上訴人需證明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時,上訴法庭才能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9.楊先生的上訴只涉及上訴訟費保證金和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問題,有關問題絕不具有任何廣泛的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不能察覺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在上述情況,本庭沒有基礎批准楊先生的申請。

11.本庭駁回楊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他支付本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答辯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薛日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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