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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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吳國偉在區域法院被控告一項罪,罪名是違反香港法律,販運危險藥物。案件的案情如下:1996年11月6日吳國偉在香港九龍秀茂坪邨第二十五座一樓樓梯內,被警方發現身上藏有危險藥物,在這些危險藥物裡面,混合物的總數是97.94克。但是含有鹽酸海洛英的數量只是20.79克。

Case No.CACC 506/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06/1997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506/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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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偉 上訴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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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宣判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宣 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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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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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吳國偉在區域法院被控告一項罪,罪名是違反香港法律,販運危險藥物。案件的案情如下:1996年11月6日吳國偉在香港九龍秀茂坪邨第二十五座一樓樓梯內,被警方發現身上藏有危險藥物,在這些危險藥物裡面,混合物的總數是97.94克。但是含有鹽酸海洛英的數量只是20.79克。

2. 上訴請求人在區域法院練錦鴻暫委法官庭上承認控罪。練暫委法官酌量各項的情況下,判上訴請求人刑期4年10個月。上訴請求人不服原判,今天他經王大律師代表請求本庭准許他提出判刑期上訴。

3. 王大律師代表上訴請求人向本庭陳述各項上訴理由。麥大律師亦提出各項的法理供給本庭研究。總括來說,這件請求上訴案件有下列兩個重點:第一,上訴請求人辯稱:練暫委法官并沒有酌情盡量扣減刑期。第二,根據“整體性的原則”下,4年10個月的刑期太重,要求對他從輕處?。

4. 練暫委法官在判詞裏,考慮到藏毒的份量和當時如何在被告身上搜出5個大透明膠袋,內有88個藏毒的細小透明膠袋。練暫委法官認為根據劉德明一案裏面的指示,是應該採取6年作為量刑的起點。因為被告人當時承認控罪,在法理來說,法庭通常會酌量給予認罪的被告人三分之一的扣減。但是依據香港歷年法律的判例,在衡量扣減刑期時,判刑的法庭是保留酌情權。普遍來說,三分之一的扣減并不是不許變更。

5. 本席現在轉向處理上訴請求人的投訴。當時法官知道被告是在1996年10月14日曾犯一宗藏毒案。被告在保釋期間內,他再次犯這一類販毒案。練暫委法官并將被告當?被警方在他身上搜獲毒品的情況一同考慮。在量刑方面,練暫委法官認為這宗案件裏,他扣減的刑期應該少過普遍的三分之一。所以練暫委法官將他的刑期由6年扣減到4年10個月,是比三分一的扣減刑期稍為低一些。本庭研究在練暫委法官面前審訊案件內的各情況後,認為練暫委法官沒有運用錯法庭的酌情權。

6. 但是練暫委法官判上訴請求人入獄4年10個月後,沒有將他的4年10個月刑期同他當時已被判的9個月刑期之任何一部份作同時執行的判決。在判刑理由看來,練暫委法官當時這樣的措施可能是認為兩件案案情都很嚴重,所以不須要考慮將兩件案件的刑期任何一部份作分期執行。本庭對練暫委法官在這方面的分析和構思沒有異議。不過本庭認為在最後量刑時還須要將“整體性的原則”慎重考慮。

7. 上訴請求人經王大律師懇切的向本庭稱:因為上訴請求人在1996年10月14日曾犯藏毒案件,後在同年11月6日犯販毒案件,兩件案件在少過一個月內再犯,因此王大律師請求本庭運用“整體性的原則”,將兩件案件當作在練暫委法官判刑的時間一同考慮。

8. 當時原審法官將販毒罪名的判刑出發點訂為6年。這個刑期的出發點,麥大律師并不滿意。但是本庭認為這個6年刑期的出發點,在本案的情況下應該是合理和適當的。本庭已解釋了為甚麼練暫委法官減刑到4年10個月是正確的。本庭認為4年10個月的刑期并沒有錯誤。

9. 但是,雖然這個販毒判刑的刑期出發點和扣減的刑期至4年10個月是適當,這並不可以說本件請求上訴案件已得到完滿的解決。根據法理,原審法官應該在量刑時將兩件在近期發生而同類的案件,一同考慮及處理。

10. 一個月內,兩件案先後發生,及兩件案是近乎同類的案件。本庭相酌之後認為若果當時兩件案是同時考慮和處理,練暫委法官一定會判上訴申請人販毒4年10個月,并會判他藏毒罪只多入獄3個月,而不是9個月。這是運用“整體性的原則”。因為當時上訴請求人認罪,所以本庭認為在當兩件案連合一同考慮處理,練暫委法官會酌量將請求上訴人的3個月刑期再加一個扣減。本庭現在預備給被告上訴請求人最好的裨益,所以當作當時練暫委法官會將他3個月的刑期減至2個月的刑期。

11. 換句話來說,上訴請求人因為法庭沒有適當考慮“整體性的原則”,引至上訴請求人的兩件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如果練暫委法官當時運用“整體的原則”將販毒案及藏毒案當作同時處理,他會判上訴請求人分期入獄4年10個月,及兩個月。所以現實來說上訴請求人是入獄多了七個月。這七個月的監禁本庭認為應該在他4年10個月裏面扣減。本庭最後的決斷是:批准請求上訴人的請求上訴。本庭聆聽上訴人的上訴後,許可上訴人的上訴。撤銷原判的刑期4年10個月。本庭宣判上訴人販運毒品的刑期為4年3個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
法官廖子明 法官梁紹中 法官楊振權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王志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受聘委派

律政署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麥禮諾和高級政府律師李紹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