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506/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申請人吳國偉在區域法院被控告一項罪,罪名是違反香港法律,販運危險藥物。案件的案情如下:1996年11月6日吳國偉在香港九龍秀茂坪邨第二十五座一樓樓梯內,被警方發現身上藏有危險藥物,在這些危險藥物裡面,混合物的總數是97.94克。但是含有鹽酸海洛英的數量只是20.79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