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13/1998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1999.
4. 本案81名上訴人當中,69名是由起訴監護人代表的未成年人,其餘12人則為以正常方式起訴的成年人。81名上訴人全部來自內地,部分上訴人持雙程證來港,獲准有限期留港,但卻逾期逗留。其他上訴人則在未獲授權下被帶入境。第46、48及58名上訴人於1997年7月1日後抵港,其餘78人則在該日期前抵港。不管怎樣,這批上訴人現時全部身在香港,亦一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下令遣返內地。他們全部聲稱享有本港居留權,因此抗拒被遣返內地。此事帶出多個問題,但本上訴只關涉其中一個問題︰一名兒童的父或母即使是在該名兒童出生 之後 而非僅限於在其出生 之前 取得《基本法》第24條第(二)類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該名兒童是否仍能憑藉其父或母的身分而成為第24條第(三)類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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