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bon Credit (Hong Kong) Ltd 訴 天力亞洲有限公司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615/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October 2005.
1. 原告今天作出上訴,因聆案官在本年8月25日拒絕頒令剔除第二被告人林卓明先生所作出之抗辯書。
|
DCCJ261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5年第2615宗 ------------
------------ 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6日 判決日期:2005年10月6日 判案書 1.原告今天作出上訴,因聆案官在本年8月25日拒絕頒令剔除第二被告人林卓明先生所作出之抗辯書。 2.原告代表律師蔡律師指出,被告人之抗辯書並未透露任何良好的抗辯理由,既然並無合理的抗辯或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可能對該宗訴訟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或濫用區域法院法律程序。因此申請本席剔除第二被告人林先生的抗辯書,要求法庭頒令判決原告得直,要求法庭命令第二被告人支付129,572元,及利息等。 3.蔡律師在今天的聆訊指出,第二被告人在其抗辯書中,承認曾經簽署擔保書,而當林先生退出第一被告公司 ─ 即天力亞洲有限公司,當時他曾經向原告人詢問是否可終斷擔保書之上的擔保。但原告人曾經告訴林先生,他的擔保不能取消,而林先生感覺對他不公平,因為他已離職及退出該公司的運作。因此,他與第三被告何永郁先生立下協議,何先生答應獨力承擔第一被告之全部債務,亦同意公司債務、財政一概與林先生無關,立約日期為2003年6月21日。對此,第二被告人聲稱,第一被告人之債務與他是無關的,他不應承擔此等債務。 4.原告人在今天的聆訊中指出,第二被告人的抗辯書並不存有合理的抗辯,因為第二被告人承認擔保書是他不能解除的,在抗辯書中,林先生亦坦白承認,他曾經要求原告人解除他的擔保,但未能成功。因為第二被告林先生今天是自辯身分,我曾經要求林先生詳細閱讀擔保書,根據擔保書條文是否給予林先生一個免責及解除的條件。經過詳細閱讀擔保書內容之後,林先生告訴我,他承認擔保書並沒有任何條款給予林先生解除及免責的方法。既然林先生承認他是明白擔保書內容,亦同意簽署擔保書,更了解他不能免於責任解除擔保書,他才與他的前僱主何永郁先生(第三被告)訂下協議,讓何先生完全承擔公司一切的財務及債務。答案於是非常之簡單,林先生是清楚了解的,他雖然脫離第一被告的職務,但擔保書是仍然有效的。 5.我非常同情林先生的處境,而且林先生在2003年已經離開第一被告,並且在2003年6月21日與第一被告的董事何永郁先生訂下協議,是一份免責的協議。我亦同意林先生極可能只是一個僱員,但林先生明顯地當時明白,在簽署擔保書之後他有一定的責任。況且,據林先生所講,當時,因為他接受了何先生的邀請,他還是公司股東,雖然他從未投入任何資本,這樣做也是為了公司可以運作的關係。在林先生的立場來說,他當時的選擇可能不多,但林先生一直以來也明白,他在這項財務安排上是有責任的。 6.既然事情背景顯示林先生完全清楚明白擔保書的內容,他是願意及明白之下去簽署這份擔保書,在他的抗辯書中亦透露了此等情況,我不能在林先生的抗辯書中看到有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當然,林先生可以選擇向何先生追討原告人向他追索的債項。基於林先生與何先生在2003年6月21日的協議書,林先生有足夠理由全部向何先生討回原告向他申索的債務。 7.基於以上原因,我批准原告人今天的上訴,並且決定原告人可得勝訴,而被告人必須向原告人支付129,572元的款項及利息, $161,172的利息由2005年4月30日至2005年8月29日以每月2.5厘計算,而$121,172的利息,由2005年8月30日起直至款項付清為止,也一樣以每月2.5厘計算。因為勝訴一方應可得全部訟費,因此我裁定原告可得訴訟全部的費用,包括今天聆訊的費用及上次在經歷司席前之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助,可由法庭經歷司審核,訟費是基於與訟雙方的基準。
原告人: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Mr Benjamin Choi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