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禮霖 訴 吳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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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被告人欺詐他金錢共$677,100.00,被告人一直不知所踪,原告人經代票後獲判勝訴,並於2005年11月11日獲登錄該判決。為求找到被告人現身付款,原告人於2005年11月2日發出傳票要求聆案官作出以下頒令:

Case No.DCCJ 3493/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493/ 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5年第34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董禮霖 原告人
   
  吳金妹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

裁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5年12月2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12月9日

本聆訊的背景

1.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被告人欺詐他金錢共$677,100.00,被告人一直不知所踪,原告人經代票後獲判勝訴,並於2005年11月11日獲登錄該判決。為求找到被告人現身付款,原告人於2005年11月2日發出傳票要求聆案官作出以下頒令:

(1) 被告人要透露其所有的財產資料和最近的住址給予原告人;

(2) 原告人有權查閱警方的檔案;

(3) 原告人有權向入境處查閱被告人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的出入境記錄及登記的住址記錄;

(4) 原告人有權向各級法庭查閱被告人的記錄;

(5) 原告人有權要求律政署協助原告人提出私人檢控。

2.2005年11月14日,聆案官拒絕上述頒令。2005年11月14日,原告人就聆案官的決定向本席上訴,原告人臨時放棄上述第(5)項(即聆案官否定原告人要求律政署協助原告人提出私人檢控)的頒令,故此本席只須處理其餘4項。

原告人所聲稱最重要的理據

3.原告人引述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7條:

1)在符合第(2)款列出的關乎款額或價值的最高限制的規定下,區域法院具有原訟法庭聆訊和裁定以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g)為尋求針對欺騙或過失的濟助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原告人指被告人欺詐他金錢,因此區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本席同意這點,而原告人先前(經代票後)已獲判勝訴。

4.原告人另引述同一條例第47A條:

區域法院在法律程序展開前命令將文件披露等的權力

1)凡區域法院覺得某人相當可能會是日後為人身傷害或因某人的死亡而提起的法律程序的一方,則該人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對相當可能會是該法律程序的一方並管有或控制與在該宗申索中出現的爭論點有關的文件的人,作出文件透露命令。

原告人指他有權向警方、入境處、各級法庭查閱被告人的記錄。

5.基於以下3個理由(雖然其中一個理由已足夠),本席不同意這點:

(1)這條文只適用於法律程序展開的命令,原告人已獲勝訴,完成了法律程序;

(2)本案不涉人身傷害或死亡;

(3)警方、入境處、各級法庭均不是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

個別項目詳情

第(1)項:被告人要透露所有的財產資料和最近的住址給予原告人

6.        若被告人自行現身,根本不須她再下令她付款和交代地址;若她不肯現身,本席則無法下令她辦。本席否定這項頒令。

第(2)項: 原告人有權查閱警方的檔案

7.       原告人批評警方:

(1)     漠視原告人的知情權,以私隱為由拒絕透露檔案。

(2)     不告訴原告人為何警方把原告人的案件定為民事;

(3)     不了解被告人既以欺騙手段詐財,她所有文件內的個人資料只是她欺騙手段的工具,即被告人已放棄了個人資料。

8.       基於以下2個理由(雖然其中一個理由已足夠),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有權查閱警方的檔案,

(1)上文第4和5段已提過《區域法院條例》第47A條的應用範圍並不包括警方及其檔案,原告人無權查閱就這方面的資料;

(2)本席無權命令警方如何劃分案件為民事或刑事。

第(3)項:原告人有權向入境處查閱被告人的出入境記錄及登記的住址記錄

9.       原告人指被告人曾在警方面前承認是因賭才騙人,原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人騙完錢後會往澳門賭錢。

10.      基於以下2個理由(雖然其中一個理由已足夠),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有權查閱入境處有關的記錄:

(1)上文第4 和5段已提過《區域法院條例》第47A條的應用範圍並不包括入境處及其檔案,原告人無權查閱就這方面的資料;

(2)原告人沒有提及任何理由顯示被告人會往澳門。

第(4)項:原告人有權向各級法庭查閱被告人的記錄

11.      原告人不作陳詞,本席亦不認為此說有何理據。

結論

12.       原告人的上訴欠缺理據,本席判其敗訴。由於被告人缺席,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2005年12月9日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董禮霖,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吳金妹,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