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禮霖 訴 吳金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493/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December 2005.
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被告人欺詐他金錢共$677,100.00,被告人一直不知所踪,原告人經代票後獲判勝訴,並於2005年11月11日獲登錄該判決。為求找到被告人現身付款,原告人於2005年11月2日發出傳票要求聆案官作出以下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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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493/ 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5年第34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裁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5年12月2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12月9日 本聆訊的背景 1.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被告人欺詐他金錢共$677,100.00,被告人一直不知所踪,原告人經代票後獲判勝訴,並於2005年11月11日獲登錄該判決。為求找到被告人現身付款,原告人於2005年11月2日發出傳票要求聆案官作出以下頒令:
2.2005年11月14日,聆案官拒絕上述頒令。2005年11月14日,原告人就聆案官的決定向本席上訴,原告人臨時放棄上述第(5)項(即聆案官否定原告人要求律政署協助原告人提出私人檢控)的頒令,故此本席只須處理其餘4項。 原告人所聲稱最重要的理據 3.原告人引述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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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指被告人欺詐他金錢,因此區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本席同意這點,而原告人先前(經代票後)已獲判勝訴。 4.原告人另引述同一條例第47A條:
原告人指他有權向警方、入境處、各級法庭查閱被告人的記錄。 5.基於以下3個理由(雖然其中一個理由已足夠),本席不同意這點:
個別項目詳情 第(1)項:被告人要透露所有的財產資料和最近的住址給予原告人 6. 若被告人自行現身,根本不須她再下令她付款和交代地址;若她不肯現身,本席則無法下令她辦。本席否定這項頒令。 第(2)項: 原告人有權查閱警方的檔案 7. 原告人批評警方:
8. 基於以下2個理由(雖然其中一個理由已足夠),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有權查閱警方的檔案,
第(3)項:原告人有權向入境處查閱被告人的出入境記錄及登記的住址記錄 9. 原告人指被告人曾在警方面前承認是因賭才騙人,原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人騙完錢後會往澳門賭錢。 10. 基於以下2個理由(雖然其中一個理由已足夠),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有權查閱入境處有關的記錄:
第(4)項:原告人有權向各級法庭查閱被告人的記錄 11. 原告人不作陳詞,本席亦不認為此說有何理據。 結論 12. 原告人的上訴欠缺理據,本席判其敗訴。由於被告人缺席,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2005年12月9日
原告人:董禮霖,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吳金妹,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