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 訴 W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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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Husband’s income and expenses – Wife’s income and need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 (Husband) applied to reduce the maintenance payable to the Respondent (Wife) under s.11 of the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The Court considered the Husband's income stability, new family expenses following remarriage, and health issues. The Court found the Husband had sufficient surplus income after reasonable expenses and the Wife's income was unstable. The application was dismissed and the existing maintenance order of HK$3,000 per month was upheld. The Husband was ordered to pay the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to reduce maintenance dismissed. Maintenance order of 3 March 2004 stands.

Case No.FCMC 1411/20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吳蕙芳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41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3年第1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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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CCL  
   
答辯人 W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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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05年11月2日及2005年12月1日

宣判日期:2005年12月7日

判案書

第一:序言

1.這是呈請人(以下簡稱為「丈夫」)申請減免答辯人(以下簡稱為「太太」)贍養費的申請。

第二:背景

2.丈夫和太太在1981年5月結婚,分別在1981年9月和1986年8月生下兩名兒子。2003年2月太太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申請離婚。當年太太是一名臨時收銀員,收入為3,520元,丈夫則是KMB車長,收入20,000元。丈夫現年47歲,仍然是一名在職已十九年的KMB車長。太太現年43歲,是一名家庭主婦,數年前曾經加入兼職行列,但現時仍未找到全職工作。兩名現年分別為24歲及19歲的兒子跟太太一同居住。早在2004年3月3日,法庭下令由即日起,丈夫除了每月須付長子和幼子各1,000元及2,000元的贍養費,以及婚姻居所的按揭貸款,直至兒子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之外,也須支付太太3,000元的贍養費。由於長子和幼子超過18歲和完成全日制教育,因此,丈夫在2004年8月沒有再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並在2004年10月停止就兒子和太太的住所每月1,100元的按揭供款。換言之,約2004年10月,丈夫每月7,100元的經濟給養負擔減至3,000元。丈夫在2004年12月13日卻申請將支付太太3,000元的贍養費減至每月500元。

第三:贍養費命令更改或解除的法律

3.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權利,就既定贍養費作出更改。當法庭處理是項申請時,必須考慮現存雙方的經濟狀況,而作出現存環境下一個合理的命令。法庭需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法庭作出以及申請有關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

第四:丈夫的案情撮要

4.丈夫道出是項申請的理由:第一,收入不穩定;第二,開始年長;第三,因為再婚,經濟開支增大;第四,長期患有皮膚病和高血壓。丈夫指稱,太太是有工作收入之人,不該問他要贍養費。

(A) 收入不穩定:丈夫身為KMB車長已超過十八年,每個月工作二十五日,他聲稱有時因為假期或者超時工作等,收入會增加,因此,每月「收入不穩定」。現時平均收入為18,000元至19,000元,但有時因為工作時遇上交通意外事故,為了避免公司扣分制度影響工作,就會被逼賠償對方司機了事。法庭認為交通事故並非經常性,肇事之錯如非在丈夫,而丈夫硬是要作出賠償的話,是他個人錯誤的抉擇,法庭不應該考慮他這種不必要的行為而招致的財政負擔。再者,丈夫的收入並非不穩定,而是每月收入因為加班時間的多寡會向上作出調整,因而每月入息數額並非相同,這與「開工不足、收入不穩定」是兩回事。
(B) 丈夫聲稱自己開始年老,要為將來打算。法庭認為丈夫現年48歲,正值壯年,還有十二至十三年才退休,工作及經濟能力依然處於強盛階段,丈夫這方面的論點無助他減免贍養費的申請。
(C) 組織新家庭開支:丈夫在2004年5月再婚,新婚妻子現年40歲(以下簡稱為「妻子」),婚前曾經在太平一間洋服店工作,月薪人民幣800元,當時這個收入已經足夠作為她的生活費。婚後她沒有出外工作,成為家庭主婦,仍在太平居住。丈夫說他每月最少需要支付2,500元零用錢給這位妻子,另外太平家中的一切開支,包括水、電、煤及租金等都由丈夫負責。當妻子花費多了,丈夫就會支付她的額外開支,包括美容、娛樂等方面的開支。妻子嘗試找工作,但由於她選擇性的找工作及不肯從事較低收入例如人民幣600元的工作,因此,仍未找到合適的工作。妻子在家中常發悶又無寄託,因此計劃將生育孩子。
(D) E表格顯示現時每月開支:開始時丈夫聲稱目前的開支正如他在2004年12月13日存檔法庭的E表格裡透露的一般,後來證供卻顯示這筆開支的數額有被誇大之嫌。
a) 就食物而言,食物開支和外出膳食的費用為4,000元。丈夫聲稱每月工作二十五日,每個月早、夜兩更互相交替。當正值早更的月份時,丈夫需在外用早、午餐,每日花費共50元。正值夜更的月份,先生需外出用晚膳和宵夜,每日費用共70至80元。其餘膳食除了回太平探望妻子時在她家用膳外,其餘的就在父親香港的家中用膳,每月他需要支付父親2,000元作為食、住等用費。法庭認為無論是值早更或者夜更,丈夫每日在外的兩餐共須60元已足夠。由於丈夫已經支付新婚妻子家中一切費用,當他每個月有四日回鄉探望妻子時,是不需要額外支付膳食的,因此,在個人膳食開支就只須花費1,500元,而不是4,000元。但法庭批准丈夫支付2,000元給父親作為膳宿費,亦批准1,000元的假期消費。
b) 250元的保險費:這項開支是不必要的,法庭認為若丈夫經濟上沒有盈餘,就不該有這個支出,所以不批准這個項目的開支。
c) 稅款200元:過去三年的稅務平均每年不超過600元。甚至在2004及2005年度丈夫並不需要交稅。以每年600元稅款為標準計算,只需要每月預留50元作為稅款之用。
d) 交通費2,000元:丈夫聲稱他回太平探望妻子多於妻子南下,每次來回交通費需要160元,平均每個月去太平的次數約五次,總支出應該為800元。雖然他身為KMB車長,在交通方面可能有某些優惠,但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證供,法庭認為在香港800元交通費亦算合理。因此法庭批准丈夫在香港及國內的交通費用共為1600元。
e) 父母生日:父母生日每年只有一次,豐儉由人,今年丈夫共花費了1,500元。法庭認為他可以從每個月的假期消費中支出120元作為這個費用。
f) 法庭批准丈夫在服裝及個人儀容項目上有400元的支出。
g) 新任妻子2,500元的零用錢:太平家中的一切開支包括租金、管理費、雜費及雜項家用開支等共達2,710元,全由丈夫支付,給妻子的零用錢是沒有必要高達2,500元,尤其在深圳生活水平相比香港低。況且妻子是有工作能力,出外找一份人民幣600元的工作並不困難,只是她嫌工錢太低而已。當年她賺取人民幣800元的月薪都能夠養活自己,現今卻不事生產,又要在家中呻悶。法庭不認為丈夫申請減免太太的贍養費,但卻不調整現任妻子的零用錢是公平的做法,本席認為現任妻子的零用錢不需要超過1,500元。
h) 醫藥費500元:丈夫聲稱多年患有皮膚病和高血壓,需要經常看醫生及服藥,但並沒有提供這方面的單據或者收條,法庭將這個500元的支出減至200元。
丈夫個人及家庭的合理開支總數應該為10,960元。
(E) 債務:丈夫為了償還債務和新婚所累積的債款,向銀行借了60,000元,另外欠父親30,000至40,000元。法庭認為婚禮慶祝豐儉由人,若選擇大事舖張擺設豪華的婚宴下所引致的債務本與太太無關,不應該要太太跟他分擔。丈夫可以就是項債務作出適當的安排。況且,丈夫必須優先支付法庭命令下的贍養費,而這個贍養費令早在他再婚前已經頒下。
  就以丈夫最基本的18,000元收入來計算,扣除法庭批准下的合理開支後,丈夫是有足夠金錢支付太太3,000元的贍養費。就算每月再繳付銀行3,520元債款,亦能夠令丈夫收支平衡
(F) 丈夫對於太太有收入的指稱:在2004年10月尾、11月中的上午11時,丈夫目睹太太在深水埗洗衣店工作,並且在2004年11月24日上午9時47分拍下太太在該店工作的情形的照片。從幼子口中得知,太太在該處工作時薪為25元。並在2004年9月時兒子曾經支付5,000元家用予太太。至於兒子是否每個月都給5,000元的家用,他就不得而知了。丈夫亦指在未離婚前,太太已經在北角食肆任職收銀員,但不知道現時太太是否仍然在該處工作。
兩名兒子已經投身社會工作,但雙方都選擇不傳召兒子作供。

第五:太太的案情撮要

5.丈夫沒有質疑太太所提供每月約10,000元的支出,並且認為是合理的費用,只質疑太太維持如此高開支的能力。太太在庭中解釋,在她的E表格中所填報10,000元的費用,是當她還有一份兼職在身時的開支,但在目前未有工作的情況下,生活需要省食儉用,每個月只需要7,800元支出。兩名兒子每個月只支付她合共約1,500元家用。雖然有必要時,兒子會給予多一些,但太太否認得到孩子每個月5,000元的家用。太太亦稱有必要時,開茶水檔的姐姐會作出數千元的資助。

6.太太不諱言去年曾在深水埗STD洗衣店工作。時薪為20元,工作時間由早上8時至下午1時。由於每日需要搬動大量衣物,令她下腹子宮之處感覺疼痛,上了二十五天的班後就不能支持下去而辭工不做。之後亦曾到過一些有電腦操作的洗衣舖應徵,但因為沒有這方面的經驗而不獲聘用。在2004年太太也做過一個多月的包裝工作。太太聲稱在2002年及2003年開始在北角做KNC食肆的收銀員替工,當時工作時間由晚上6時至晚上11時半,時薪二十多元,平均收入有3,500元。自從這間食肆轉換了僱主,並轉名為KFC食肆後,太太就沒有在該食肆工作了。但今年曾經間中到這食肆做替工。最近太太找不到工作,在家中等候僱用的消息。

第六點,總結

7.法庭仔細考慮所有的證供後,裁定太太每個月7,800元的生活費是一個合理的開支。雖然她做替工時曾經賺取三千多元,但這個收入並不穩定,機會亦非常有。法庭相信兒子每月只會支付共約1,500元家用給太太,即使有兒子作出1,500元的幫補,太太亦需要這筆3,000元贍養費生活。就算以丈夫最低收入18,000元為準,扣除他一切合理的開支之後,還有約7,040元盈餘,要支付3,000元贍養費可謂是綽綽有餘。

8.因此法庭撤銷丈夫減少支付太太贍養費的申請。2004年3月3日所頒布的贍養費令依然生效,丈夫仍需支付太太每個月3,000元的贍養費。

訟費問題

9.訟費是按法庭酌情權處理。本席考慮所有證供、所作出的裁斷及訟案的結果,現下令丈夫需要支付這個申請的訴訟費用。

  (吳蕙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