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 訴 Wsm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11/200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吳蕙芳.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Husband’s income and expenses – Wife’s income and need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 (Husband) applied to reduce the maintenance payable to the Respondent (Wife) under s.11 of the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The Court considered the Husband's income stability, new family expenses following remarriage, and health issues. The Court found the Husband had sufficient surplus income after reasonable expenses and the Wife's income was unstable. The application was dismissed and the existing maintenance order of HK$3,000 per month was upheld. The Husband was ordered to pay the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to reduce maintenance dismissed. Maintenance order of 3 March 2004 st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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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1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3年第141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05年11月2日及2005年12月1日 宣判日期:2005年12月7日 判案書 第一:序言 1.這是呈請人(以下簡稱為「丈夫」)申請減免答辯人(以下簡稱為「太太」)贍養費的申請。 第二:背景 2.丈夫和太太在1981年5月結婚,分別在1981年9月和1986年8月生下兩名兒子。2003年2月太太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申請離婚。當年太太是一名臨時收銀員,收入為3,520元,丈夫則是KMB車長,收入20,000元。丈夫現年47歲,仍然是一名在職已十九年的KMB車長。太太現年43歲,是一名家庭主婦,數年前曾經加入兼職行列,但現時仍未找到全職工作。兩名現年分別為24歲及19歲的兒子跟太太一同居住。早在2004年3月3日,法庭下令由即日起,丈夫除了每月須付長子和幼子各1,000元及2,000元的贍養費,以及婚姻居所的按揭貸款,直至兒子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之外,也須支付太太3,000元的贍養費。由於長子和幼子超過18歲和完成全日制教育,因此,丈夫在2004年8月沒有再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並在2004年10月停止就兒子和太太的住所每月1,100元的按揭供款。換言之,約2004年10月,丈夫每月7,100元的經濟給養負擔減至3,000元。丈夫在2004年12月13日卻申請將支付太太3,000元的贍養費減至每月500元。 第三:贍養費命令更改或解除的法律 3.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權利,就既定贍養費作出更改。當法庭處理是項申請時,必須考慮現存雙方的經濟狀況,而作出現存環境下一個合理的命令。法庭需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法庭作出以及申請有關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 第四:丈夫的案情撮要 4.丈夫道出是項申請的理由:第一,收入不穩定;第二,開始年長;第三,因為再婚,經濟開支增大;第四,長期患有皮膚病和高血壓。丈夫指稱,太太是有工作收入之人,不該問他要贍養費。
第五:太太的案情撮要 5.丈夫沒有質疑太太所提供每月約10,000元的支出,並且認為是合理的費用,只質疑太太維持如此高開支的能力。太太在庭中解釋,在她的E表格中所填報10,000元的費用,是當她還有一份兼職在身時的開支,但在目前未有工作的情況下,生活需要省食儉用,每個月只需要7,800元支出。兩名兒子每個月只支付她合共約1,500元家用。雖然有必要時,兒子會給予多一些,但太太否認得到孩子每個月5,000元的家用。太太亦稱有必要時,開茶水檔的姐姐會作出數千元的資助。 6.太太不諱言去年曾在深水埗STD洗衣店工作。時薪為20元,工作時間由早上8時至下午1時。由於每日需要搬動大量衣物,令她下腹子宮之處感覺疼痛,上了二十五天的班後就不能支持下去而辭工不做。之後亦曾到過一些有電腦操作的洗衣舖應徵,但因為沒有這方面的經驗而不獲聘用。在2004年太太也做過一個多月的包裝工作。太太聲稱在2002年及2003年開始在北角做KNC食肆的收銀員替工,當時工作時間由晚上6時至晚上11時半,時薪二十多元,平均收入有3,500元。自從這間食肆轉換了僱主,並轉名為KFC食肆後,太太就沒有在該食肆工作了。但今年曾經間中到這食肆做替工。最近太太找不到工作,在家中等候僱用的消息。 第六點,總結 7.法庭仔細考慮所有的證供後,裁定太太每個月7,800元的生活費是一個合理的開支。雖然她做替工時曾經賺取三千多元,但這個收入並不穩定,機會亦非常有。法庭相信兒子每月只會支付共約1,500元家用給太太,即使有兒子作出1,500元的幫補,太太亦需要這筆3,000元贍養費生活。就算以丈夫最低收入18,000元為準,扣除他一切合理的開支之後,還有約7,040元盈餘,要支付3,000元贍養費可謂是綽綽有餘。 8.因此法庭撤銷丈夫減少支付太太贍養費的申請。2004年3月3日所頒布的贍養費令依然生效,丈夫仍需支付太太每個月3,000元的贍養費。 訟費問題 9.訟費是按法庭酌情權處理。本席考慮所有證供、所作出的裁斷及訟案的結果,現下令丈夫需要支付這個申請的訴訟費用。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