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l 訴 Hcp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130/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05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Ng Wai Fong.
Child custody dispute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Welfare of children paramount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Allegations of child abuse and gambling – Father's dishonesty regarding income and contact – Custody awarded to mother – Visitation rights granted to father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ustody Determination · Visitation Rights · Costs
Outcome: Custody awarded to Petitioner; Visitation granted to Respondent; No costs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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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613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4年第6130號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宣判日期:2005年7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7月30日 判案書 1.呈請人現年31歲,答辯人45歲,在中國大陸出世,答辯人於1979年偷渡來港。在1995年5月,兩人在汕尾成婚,1995年10月及1997年12月呈請人在香港誕下兩名兒子,年齡分別為9歲及7歲。 2.在2004年4月呈請人獨自離開婚姻居所。2004年6月呈請人以答辯人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當時呈請人是一名店員(store keeper),而答辯人是名綜援領取者。 3.除了要求象徵式一元贍養費以外,呈請人並不打算要答辯人支付任何贍養費,只要求取得兩名兒子的管養權。答辯人對於呈請人管養權的申請作出反對。 4.由於答辯人拒絕孩子和呈請人見面,在呈請人申請下,法庭在2004年7月5日頒下候審界定探視令。本案是呈請人(以下簡稱「媽媽」),及答辯人(以下簡稱「爸爸」)就兩名兒子的候訊期間管養權的審訊。 案件背景 5.本案的證供包括W姑娘,即第四號證人撰寫的兩份社工報告。W姑娘和另四名社工、爸爸和媽媽均有作證。W姑娘支持和贊成媽媽得到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主要是基於學業方面的督促、整潔衛生的意識、照顧孩子的能力及孩子的意願等,而認為媽媽在這幾方面的表現都較爸爸強,同時孩子對媽媽在感情上的依附亦較高。 第一證人LFZ的證供大綱 6.她是社會福利署葵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個案的社工。在2003年6月,因為媽媽和爸爸相處出現問題而要求婚姻輔導,媽媽曾苦訴爸爸不喜歡她逛街、外出工作,和同事通電話。 7.2004年4月,當爸爸發現媽媽申請離婚後,卻不理會第一證人作出通融的請求,就要媽媽即日離家。媽媽想帶走兩名孩子但一時未有落腳之處,經濟上也未能即時作出照顧孩子的安排,加上她相信爸爸不會傷害孩子,因此打消這個念頭。媽媽傷心之餘亦很擔心兩名孩子,第一證人需要為媽媽作出情緒的輔導。傾談間感覺媽媽十分關心這兩名孩子, 一切都視他們為優先。 8.為了解爸爸是否能適應照顧兩個孩子,第一證人多次聯絡爸爸並要求與孩子見面,卻遭爸爸一一的拒絕,理由是「不想影響孩子」。與爸爸的傾談之中,第一證人認為其實爸爸已早知悉媽媽是有工作的人,在2004年5月第一證人停止跟進這個案。 第二證人TCY的證供大綱 9.他是葵涌家庭服務中心的社工,在2004年7月接手這個案。爸爸投訴當媽媽在7月11日將孩子交還給他後,就發現大仔腳上有瘀傷,於是將他送往醫院。雖然大仔當時需要留院數日,但這與治療傷勢並無關係,而是讓醫生有足夠時間觀察大仔的表現。在醫院調查之時,大仔單獨向第二證人透露父親經常賭馬。在賽馬的日子,當父親心情不佳,而大仔又欺負弟弟或者弄壞物件時,爸爸就會打他或者踢他;孩子不聽話的時候,媽媽亦有體罰他們,而父母一般都是用籐條打他們。 10.於是有關當局決定召開一個「多專業個案會議」,第二證人負責調查這個案件(即懷疑虐兒個案)。他蒐集資料後,就撰寫報告供會議上討論。最後會議中的意見認為這次的體罰只屬輕微,但得知父母曾多次以體罰方式管教孩子,而父母又正爭奪孩子的管養權,為了避免孩子成為磨心而遭不恰當的對待,因此將本案列作「高危虐兒個案」。 11.就爸爸投訴媽媽有兩天遲到探視孩子之事,第二證人指出在2004年7月17日上午十一時左右,媽媽曾經通知他說由於需到醫院探望大仔,而爸爸家裡又無人接聽電話,因此希望第二證人可以通知細仔,媽媽會遲一些來探視他。爸爸得知此事後,卻不甚願意等候媽媽前來。第二証人又說在2004年7月21日媽媽也曾通知他,說當日她在大陸有事處理,希望第二證人轉告爸爸說「媽媽將會稍遲到達。」 第三證人KWS的證供大綱 12.她是社會福利署東葵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社工,曾參與瑪嘉烈醫院的多專業會議討論。在2003年5月,第三證人開始負責處理媽媽情緒及適應新環境的問題。她在2004年6月8日第一次會見媽媽,媽媽表示她惦掛孩子,而爸爸卻多次不讓她接觸孩子,探視時又受爸爸的阻嚇令她情緒備受困擾。 13.當本案被評定為高危虐兒個案後,在2004年8月此案轉介給保護兒童科的T先生跟進。 第四證人WSL(簡稱W姑娘)的證供 14.她是社工主任,當時在新界西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服務,有16年社署工作經驗,由她負責調查本案父母的管養及探視的權利,並作出專業建議。 15.展開調查之時,W姑娘會見媽媽及爸爸,以及兩名兒子數次,並且從電話的交談、面議、單獨及個別的家訪,觀察了孩子和父母的相處,亦聯絡學校的老師。就以往孩子的成長、將來照顧孩子的計劃、父母及孩子的關係、有關人士就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等一一作出報導。第四証人憑她多方面及多年的工作經驗作出專業判斷,並將她的觀察及資料所得,分別在2004年8月20日及2005年3月30日寫了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其中包括以下各方面的資料: a) 過往照顧孩子方面 16.當大仔1995年在香港出世後母子一起回大陸,而爸爸經常探望兩母子。大仔約兩歲時返港,由爸爸負責照顧他;在1997年細仔在香港出世,亦跟隨媽媽出入香港。 17.媽媽以雙程證來港時,每年平均在港逗留六至九個月,期間她照顧孩子,為孩子準備膳食、帶他們上學、監管功課及做家務。爸爸也曾試過獨力照顧兩個兒子。由於媽媽到達香港居住不久就找到一份全職的工作,因此照顧孩子的責任就落在沒有上班的爸爸身上。 18.兩個兒子都記得當媽媽離開婚姻居所後,爸爸就成為家中唯一照顧他們的人。爸爸的居所是一間約300呎的公屋,有兩個間臥室,孩子跟父親各佔一間,家中有簡單的家具,環境清潔整齊。 b) 有關虐兒事件 19.在2004年7月,由於大仔的右腳出現瘀痕,傷勢雖不嚴重,卻引發社工就這懷疑虐兒事件作出調查。後得知約2004年7月17日,大仔曾跟媽媽同屋的小朋友發生爭執而被媽媽打罵,多專業會議因而召開。 20.會議最終認為懷疑虐兒的個案不成立,但有危機存在,父母都需要接受教養孩子方面的輔導。 c) 體罰 21.調查透露雙方是傳統的父母,皆認為體罰是教導子女較好的方法。當中包括扭耳仔、籐條打、跪祖先靈位、被趕出門等,但都是非經常性的。調查並沒有顯示媽媽有虐兒的暴力傾向或是一名疏忽的家長。雙方都非常庝愛兩個孩子,不會對他們作出永久性的傷害。而孩子也接受並認為自己頑皮時才受到這種教訓,亦不會因此而怨恨父母。 d) 與老師的傾談 22.L老師覺得大仔是一名聰明和傑出的學生。家庭不和諧及父母離異、媽媽離家出走,都令大仔受到困擾,以致情緒低落。之後,大仔曾經三次上學遲到,亦沒有準時交功課而需要留堂補做。大仔解釋這說是因為鬧鐘壞了才遲到。失去了媽媽以往功課上的監管才忘記做功課。但他的成績並無退步。媽媽經常來電詢問孩子的學業及情緒問題。由於L老師認為大仔需要母親的安慰及指導,於是鼓勵大仔給媽媽寫信,也鼓勵媽媽造訪學校。誰知爸爸卻不滿媽媽的造訪,認為他才是孩子唯一的監護人。媽媽積極的參與學校的活動,顯露她對孩子貫徹一致的關切。L老師察覺到媽媽較爸爸更關心兩個兒子的福利和需要。 e) 大仔及細仔的看法與意願 23.社工為大仔作出三至四次的面試,看起來他是一個乾淨整齊,但並非友善的孩子。他的學業突出,是一名超質生。但他在英文科目的進展較吃力,而父母在這科目上並不能幫助他,當他遇到困難時就會致電堂姐,或向同學求問,在W姑娘的印象中並沒有人提及補習英文這回事。 24.細仔當時將與哥哥入讀同校。兄弟相比之下,弟弟是名較可愛、活躍和有信心的孩子。W姑娘和細仔亦有三至四次的面試,他亦乾淨整齊也友善。大仔是乘搭校車回校,當媽媽未離開家時,由她送大仔乘校巴,放學後爸爸從候校巴處接他回家,媽媽就會查閱他的功課及整理書包。細仔記得媽媽在未離家前,是由媽媽帶他去托兒所及為他準備早餐,爸爸就接他放學和準備午餐。媽媽放工回家會查閱功課、執拾書包及替他洗澡。 25.社工跟爸爸和大仔一起面試時,大仔並無跟爸爸有太多交談,大部份時間就跟弟弟玩,爸爸亦沒有主動找話題跟他傾談,只集中訴說這段不愉快的婚姻。在家中大仔表現較自然和輕鬆,亦有帶社工參觀他的睡房及觀看照片。大仔亦沒有跟媽媽有太多交談,只是在看電視。 26.W姑娘感覺到大仔並不想觸怒父母,因此避免與他們太多溝通,或者作出站在父母任何一方的立場。她認為父母和大仔的關係是密切自然和真摰的,彼此都有身體接觸。對於父母離異,大仔十分不開心,媽媽的離開令他煩惱,也掂掛著媽媽,他不希望家庭分裂。他不想跟時常與他分享遊戲樂趣的弟弟分開。要是父母真的要分離,他希望能夠與媽媽和弟弟同住。以10分為滿分的話,他認為爸爸可得9.2分,而媽媽就得到9.5分。大仔認為爸爸和媽媽都是世界上最好的人,但仍有差異之處,因為媽媽較爸爸有耐性和通情達理更懂得關心及照顧他。 27.在父母管養及探視方面,細仔並無強烈的意見,但卻能清晰透露不想與哥哥分開。他非常愛父母,若父母真的要分開,他知道哥哥希望跟隨媽媽,而他也會選擇跟隨媽媽。他更說曾經與爸爸發生磨擦時,嚷著要回媽媽身邊。細仔更透露,多時爸爸反對他和哥哥去會見媽媽,亦不准他們打電話給媽媽。來電若顯示是媽媽的電話,很多時候他都不敢接聽,因為一聽的話說不到兩句,爸爸就會說髒話,不讓他聽下去。對於爸爸的行為,他感覺到不開心及不滿。由於媽媽多次打電話找孩子都無人接聽,因此她向鄰居C太查問,並且因為跟孩子聯絡受阻下傷心的哭了。 28.細仔不滿爸爸為了小事懲罰他。當他跟哥哥玩耍的聲浪太大,又碰上爸爸正在賭馬之際,就會遭到爸爸喝止,甚至打駡。凡賭馬的日子,爸爸就不讓兄弟說太多的話。當爸爸輸錢後,就會向他們發脾氣。 f) 居所衛生及健康方面 29.媽媽曾經投訴孩子在爸爸照顧下,個人及居住衛生很差,但經過W姑娘家訪之後,認為爸爸的衛生程度可以接受。當媽媽帶著兩個孩子時,W姑娘認為孩子是較乾淨和整齊,而當爸爸帶著他們時,孩子的整齊程度可以接受,但爸爸身上卻發出一陣陣煙味,連手指都被燻黃了。W姑娘認為孩子大了,爸爸還要他們用浴桶沖涼,實屬不衛生,認為媽媽訓練孩子用花灑較為衛生。 g) 平日親子關係方面 30.媽媽大多數時間會帶孩子到圖書館和公園去,親子時間會多些。而爸爸甚少這樣做,但有帶孩子到麥當勞進食或飲茶。相比之下,媽媽照顧孩子的能力較高也較細心,而孩子對媽媽的感情依附亦較多。 h) 父母對管養權和探視權的看法 31.爸爸及媽媽都認為自己才是最合適的人選。爸爸認為媽媽全職工作,不能夠照顧孩子,孩子頑皮時媽媽又會體罰他們。而他是依靠綜援生活,能夠全職照顧孩子。同時媽媽不能夠為孩子提供適當的住處,因為媽媽需要跟別人同住一所房子及共用設施。若經常讓媽媽會見孩子,尤其週日,就會影響孩子的功課。 32.W姑娘就爸爸作出媽媽居住環境的投訴而到媽媽居所做了一次家訪。調查得知,媽媽有誠意照顧孩子,她曾暫住朋友在WKSC的家。由於希望能夠為孩子提供一個更好的居住環境,媽媽就開始在附近租住一個約220呎的單位,單位內有廚房和廁所,亦有獨立出口和簡單的陳設,環境較朋友家中好。這個二百多呎的房子環境令人滿意,有簡單的家具,乾淨整齊,並非如爸爸所投訴般惡劣。 33.媽媽認為爸爸不懂得照顧孩子,他沒有耐心、脾氣壞、沉迷賭博、吸煙及飲酒,亦不勤於家務。爸爸以體罰方式管教孩子,自己亦用同一方式,但現在已知道要用正確方式教導孩子。媽媽打算申請綜援,全心全意的照顧孩子。 社會福利主任的建議 34.W姑娘就探視權有以下的建議:週日孩子要上學、做功課,不應該受到打擾,況且父母關係惡劣,如在接送時發生吵鬧,會影響孩子的情緒,使他們翌日上學情緒低落;而週末探視時間會較好,相處時間亦可以長一些,所以主張留宿探視在週末進行。為了孩子的福利,W姑娘建議兩名兒子交由福利官監管一年。 社工的總結 35.W姑娘發現爸爸和媽媽就離婚的成因有不同的意見,但雙方都認為自己應該是得到管教權的一方。雙方都以體罰方式管教孩子。W姑娘感覺大仔較為成熟,知道父母之間發生的問題,亦避免在父母面前表達他個人在管養權方面的意願。從他給媽媽的卡片及信件之中,顯示他對媽媽的愛和掛念,跟媽媽情感親厚,亦冀望與她同住。在媽媽面前,孩子比較輕鬆和自然,他們與媽媽在情感上有依附、身體上有接觸,而默契方面亦較爸爸強。 36.細仔較懂得表達自己,母親離家令他相當難過。他並沒有較喜歡跟某一方同住,但他不想和哥哥分開。孩子卻能清晰說出,他們比較喜歡讓媽媽照顧,亦希望跟爸爸經常保持聯絡。W姑娘認為父母應該放下個人的恩怨,為孩子的利益出發而作出配合,亦應該尊重孩子的意願和選擇,但爸爸不願意為他人設想,堅持不肯接受孩子的取向和意願。W姑娘建議,將兩個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媽媽,讓媽媽照顧和管制,而爸爸有合理探視權。 第五証人CWK的證供大綱 37.他是新界西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的社工主任,處理虐兒個案,撰寫報告提交法庭。在2004年7月22日,在這家庭個案中,社會福利署和瑪嘉烈醫院,組成一個多專業會議。會議最後的結論是「不能確定孩子身上的損傷是由媽媽或其他原因造成,但父母雙方都用體罰方式管教孩子,兩名孩子是生長在一個高危虐兒的家庭中」。之後此案轉由第五證人處理,他單獨接見了這四位家庭成員,並清晰地告知父母不應用體罰方式管教子女。 38.在2005年4月18日,爸爸通知第五證人說他發現兩個兒子身上有瘀傷,從兒子口中得知媽媽曾經打他們。第五證人約爸爸在仁濟醫院門口見兩名孩子。當爸爸跟孩子到達醫院時,第五證人觀察到大仔右前臂有一個約一元大少的瘀傷,而膝蓋上有一個細小不明顯的瘀傷;細仔的左腳亦有一個不明顯的瘀傷。在多番詢問下細仔透露,媽媽只用籐條輕輕打了他的手,因為他欺負哥哥。但第五証人卻不見細仔手上有瘀痕。在多次覆問下,兩個孩子都說不知道什麼導致這些瘀傷。雖然第五證人認為沒有合理懷疑需要啟動機制去處理這投訴,但亦告知爸爸說,若他認為孩子的傷是被人虐打造成的,就要去看醫生和報警了,爸爸最終亦不了了之,沒有送孩子看醫生亦沒有報警。 第六証人TYL的證供大綱 39.她是本案的呈請人,現年31歲,曾接受中二教育,在汕尾出世。分別在1995年10月3日及1997年12月25日誕下兩名兒子。她偷渡到香港生大仔,滿月之後,在1995年11月被遣送回國。同日,爸爸亦將大仔帶出境交給媽媽照顧。在1997年8月媽媽正懷著細仔之時,就跟大仔一起來到香港,逾期居留下生了細仔。不久在1990年1月她和孩子被遣返內地。在1998年7月,爸爸帶同大仔返港報名入讀幼稚園,媽媽不久就與細仔一起回港。 40.媽媽在2003年8月拿到單程證前幾年間,不論以雙程證合法來港,或逾期居留淪為黑市居民,她大部分時間都跟兩名兒子和爸爸在香港一起居住。身為家庭主婦的媽媽,負責照顧一家人的起居飲食,送孩子上學,但為黑市居民之時,她很少外出,亦不敢到處走動。偶而返國內時,仍須照顧兩個孩子和答辯人的父親。 41.自從1998年開始,爸爸領取綜援,不事生產,愛好飲酒及沉迷賭馬,連孩子的學費也輸光,更將怨氣發洩在孩子身上。 42.爸爸不肯支付家用給媽媽,媽媽也只能間中得到少許零用錢,因此,媽媽在取得單程證抵港後不久,在2003年10月開始賺錢養家。當時大仔就讀三年班,而細仔入讀幼兒高班。雖然媽媽上班時間相當長,但依然會帶著兩名兒子上學;下班後,會檢查孩子的書包及功課,在放假那一天就在家中大掃除。 43.當孩子不聽話時,媽媽不諱言曾經體罰孩子,但從沒有令他們受傷流血。 44.媽媽在功課上管教嚴格,要求孩子做到最好,每日督促孩子做功課,在考試和測驗時更加緊溫習;功課出錯的話,就要孩子第二日早些起床改正功課。大仔在一年級的考試,考取四班之中的前四十名而進讀精英班--A班。 45.在英文科方面,孩子讀幼稚園時不須向人求問,雖然媽媽對英文認識不多,但已足夠應付大仔一、二年班的英文功課。但到了第三年班時,媽媽就感到吃力,大仔若有看不懂的句子,就會聆聽或者看從學校買回來的CD和VCD,或問同學。並在每個月一/兩次造訪伯娘家,偶遇留宿NN大學的堂姐HLM時就會向她請教,但堂姐的指點並非正式補習,亦無定時。 46.媽媽指稱爸爸不顧及孩子的健康及哮喘毛病,不時在家中抽煙,更以暴力對待妻子,令她要報警處理。忍無可忍之下,在2004年4月申請離婚。但被爸爸發現後,當日就將她趕離家門。那時讀小學三年級的大仔,和就讀幼稚園三年班的弟弟剛剛完成中期試。隨後的三個月媽媽探視孩子出現了困難。爸爸不准孩子跟媽媽通話,她不能夠親身督促孩子的功課,在老師提議之下,媽媽唯有寫信給孩子作出鼓勵和支持。法庭在2004年7月5日頒令下,媽媽可獲得留宿探視權,在功課上只能向孩子作出有限的指導。 47.媽媽指「爸爸自稱獨力照顧及撫養孩子」實是謊話連篇,又指責爸爸自恃媽媽有工作有收入,就肆意亂花救援金,更瞞騙社會福利署有關的經濟收入,媽媽認為自己才最適宜做管養兩個孩子的家長。 第七証人HCP證供大綱 48.他是本案的答辯人,原為一名燒焊工人,能賺取四百至五百元日薪,由於需要負上照顧兩名孩子的重任,在1998年8月辭去工作,申請綜援,專心照顧兒子。2004年收取綜援的標準金額約為$4,400元,但不包括租金、水費、學費、學生津貼及單親輔助金。爸爸指媽媽是一名情緒化的人,整天發脾氣,又有暴力傾向,經常體罰孩子,更隨意打電話報警。在2001年媽媽以雙程證來港,平日忙於打扮和外出,疏於照顧孩子和家庭。在2003年9月,媽媽以單程證居港後不久,不知何故,媽媽每日開始早出晚歸,亦不告訴爸爸她是否在工作。 49.在2004年4月,媽媽被趕離婚姻居所。 50.在2004年7月11日,當媽媽探視孩子後,爸爸發現大仔的腳有許多瘀痕,得知大仔遭媽媽毒打後報警,帶同大仔入院接受觀察,在7月22日才出院。 51.爸爸聲稱現時仍然由他督促孩子的功課及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接送他們到校車上落處,他指出早在1998年時,已經安排念大學的姪女,在星期日為兒子補習英文,在媽媽離家後,孩子的成績依然優異。 52.爸爸投訴媽媽分別在2004年7月17日及7月21日在探視期間遲來他家中接孩子出去,要爸爸打電話給社工催促,但並無阻止媽媽探視兒子,只不過媽媽經常遲到,令孩子不耐煩而已。 53.爸爸從孩子口中得知,媽媽現時居所環境不理想,浴室內有花灑,但沒有浴桶可讓孩子浸於其中沖涼。爸爸起初堅決否認「阻撓孩子跟媽媽通話」的指控,又辯稱因媽媽致電次數太多,阻礙及影響孩子學習,導致孩子不肯接聽媽媽電話。而自己曾勸告兒子要接聽媽媽的電話,以免被誣稱不遵守法庭命令。後來爸爸得知電話內容被錄後,他才承認自己在電話中說粗言穢語,更解說乃因氣憤媽媽騷擾孩子才說粗鄙的晦氣話。 54.本審訊進行時,爸爸聲稱在4月17日在媽媽探視孩子後,他又發現大、細仔身體上有瘀傷,因此向社工投訴。但後來為怕麻煩和影響孩子,就不了了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行動。爸爸認為他才是管養孩子的最佳人選。 管養權的爭議 55.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一般原則作出適當的考慮,其中包括如屬實可行,孩子的意願以及任何關鍵性資料,例如社會福利署備呈法庭的報告。但須以孩子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法庭明白本案中媽媽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跟法律賦予爸爸的相同。每件訟案都有其個別之處,不可一概而論。 56.在以孩子福利為大前提之下,法庭會考慮其他事項,包括父母的意願和照顧能力、對孩子的計劃及安排、在教育上的態度和在物質、精神以及道德上的支持;家庭生活的質量、孩子情緒和年齡上的需要。法庭也要考慮若兄弟關係密切情如手足,他們之間需要互相扶持作伴;環境的轉變和轉換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影響;孩子受到身體或者心理上的傷害的可能性等等。 法庭對證供作出的觀察和評核 57.爸爸和媽媽都不打算傳召親屬作證,也不倚賴親屬所作的誓章內容。 a) 錄音帶 58.媽媽呈上和孩子電話對話的錄音帶,這些對話內容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亦沒有完全被記載在謄本之內。媽媽多時向孩子提出充滿引導性的問題,令孩子支吾以對。他們不想逆母親之意,也不願意作答,甚至顧左右而言他。法庭接納這些對話是媽媽所講的日子和時間錄取的,但並不接納謄本為一個完整和準確的電話紀錄,也不會倚賴謄本內容,更不會接納孩子回應母親在電話中的問題為孩子真實自願的答案。但從錄音得知,當孩子跟媽媽對話時,爸爸在旁很大聲地詛咒媽媽,以粗言穢語對待媽媽,一旦發脾氣就切斷電話,爸爸的聲量比正在談電話的孩子和媽媽都大,亦在背後大呼小喝,可見媽媽要與孩子在電話中順利溝通是不容易的,當中亦備受壓力和面臨阻滯。 59.媽媽也將她與CSK(答辯人的大嫂)的對話錄下,後來媽媽又多次打電話給她卻不受接聽。數星期後,媽媽寄了兩封信件給CSK,就是C296及C297。法庭聽了CSK及媽媽的電話對話,又看了這兩封信件的內容後,接納媽媽的解釋,即媽媽是想查究為何CSK要在誓章說謊話,要求她說出事實之餘,亦希望她能夠打消作假證的念頭,並提醒CSK不可以說謊話等法律責任,以及她可能面對作假證的指控及刑責。法庭認為一旦知道CSK可能是爸爸的證人時,媽媽就不應阻撓她作證,法庭相信這是因為媽媽的代表律師沒有提供足夠和正確的專業意見給媽媽,才令她作出這些不明智的行為,但媽媽並無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 60.在爸爸的選擇下,CSK不出庭作供,法庭亦不會倚賴CSK及媽媽之間任何的電話對話。 b) 殘疾 61.當媽媽代表律師問及爸爸有關他是否患有殘疾時,法庭才首次得知爸爸患有拐腳殘疾。之前沒有任何人提這方面的事實,律師確認她並非想以此爭取管養權。法庭不明白律師作出這方面的查究目的何在,但不認為爸爸這個缺陷會影響他管養兩名孩子的能力,亦不會因此而構成任何偏見,或者作出不利於爸爸的裁定。 c) 孩子的出世 62.媽媽及孩子的旅遊證件及出入境紀錄可顯示來港次數的頻密及媽媽合法或者逾期居留的時間,這些紀錄和媽媽的陳述是一致的。媽媽在孩子出世之後,大部分時間都在香港渡過,有的甚至是逾期居留。大仔有隨母親返回國內居住。法庭相信媽媽跟孩子在一起的日子,並非如爸爸所指稱「只是忙於妝扮,不顧孩子、不做家務的」。本席亦相信當媽媽返回國內,將孩子暫留在港的日子,爸爸是負責照顧兩名孩子。 d) 爸爸的盤問 63.爸爸並無律師代表,法庭曾作出適當的協助,並讓他所提出問題上的幅度作較為寬鬆的處理,盡量作出遷就。但爸爸仍未能從盤問中有效的得到支持他的答案,甚至讓證人更清晰地解答爸爸的疑問之下說出有利於媽媽的論點。 64.社工被爸爸訊問時,揭露爸爸對於媽媽所作出的數項指控跟事實不相符,否定了爸爸的說法。 65.對於第四證人W姑娘,爸爸是充滿敵意,甚至在盤問的第二日要求法庭不要接納W姑娘的證供。法庭不認為W姑娘的證供對任何一方有所有偏袒或有偏見。她清晰地將所觀察的事實及意見向法庭道出,若真有偏私的話,就只能夠說她是在袒護爸爸,盡量不將他不如媽媽之處太露骨的寫在報告中。法庭認為W姑娘的觀察是客觀和全面的,她仔細的作出調查,並寫下各方面所持的意見,中肯道出她的建議,不偏不倚,不失為一名經驗豐富、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她的證供。 e) 爸爸刻意的隱瞞及扭曲事實 66.爸爸要求學校寫信,證明他較母親更多接送孩子放學,以顯示自己較庝愛兒子。但卻隱瞞他曾經向學校當局發出不准母親前來學校探望及接送孩子的指示,甚至向學校作出威脅以「不再帶孩子上學」不合理地阻止媽媽見孩子。以下的例子,也顯示爸爸在多方面作出隱瞞及扭曲事實的行徑。 f) 吸煙及健康的問題 67.社工目睹爸爸吸煙,爸爸亦不諱言自己有煙癮並在未來港時已染有吸煙習慣。爸爸認為孩子只在年幼時才有哮喘,現已痊癒,而他的二手煙並不會影響孩子的健康,所以沒有戒煙的必要,照吸可也。但證供顯示,孩子的呼吸系統仍不時出現毛病,除了氣管敏感外,亦受過感染而須到急症室求診。爸爸的說法顯示出他只為個人享受,不顧孩子健康和家庭開支著想自私的一面。 g) 孩子的信件及父親蒙騙社會福利署 68.媽媽離家後不被允許探望孩子之時,收到孩子的來信,內容真摰感人。隨後爸爸亦呈上大仔在父親節送他的書信,字裡行間提到父親工作辛苦,無意之間爸爸被揭露在領取救援金之時有出外工作,雖然爸爸忙於解釋,只是偶而幫朋友裝修,酬勞不多。他極力作出隱瞞及否認,欲輕描淡寫的匆匆帶過這件事。 69.爸爸指稱他雖知道媽媽早出晚歸,但並不知媽媽是出外工作,他這說法也被社工推翻了。 70.媽媽揭露爸爸在鄉下擁有房產收租,又指出爸爸煙癮大又好賭,單憑救援金是不足以過活。數年前媽媽已替爸爸在鄉下簽租約,並靠租金作生活費,而爸爸也沒有另給家用。但爸爸辯稱該兩間房子是屬於父親的,他從不知媽媽以租金作家用,而他的父親也沒有提過這件事,自己亦沒有向父親查究。平日他會將救援金放在抽屜內,任媽媽取用。雖然爸爸呈上一份汕尾市城區鳳山街道奎山管區NSJJHZC在1992年與父親即HC簽下的「樓房分配協議書」,這文件只能證明在1992年爸爸的父親被分配到有關樓房而已,但不能直接反駁媽媽的指稱說爸爸在婚後分家時而得到這兩間房子。法庭認為爸爸就財政上的收入有所隱瞞,沒有據實申報,他的可信性自然備受質疑和令人置疑的。 71.對於爸爸聲稱平日將生活費放進櫃桶任由媽媽取用,更不合邏輯,既然爸爸指控媽媽平日只顧打扮、買衫、買化妝品,又不顧家、常往外跑,彼此關係惡劣,在很早之時他已有離婚的念頭,那爸爸又怎會如此大方,將每月僅有的四千多元救援金任由媽媽取之用之呢? h) 欠交功課事宜 72.爸爸怪責孩子功課不好是因為媽媽時常帶孩子出外,但事實上,媽媽未離家時,孩子手冊從未寫過欠交功課,或忘帶功課。孩子亦是在星期日正午之前已經交還給爸爸,似乎是爸爸並沒有好好地利用餘下時間,督導孩子在星期一開課前完成功課。在媽媽離家之後,孩子常有欠交功課,和忘記攜帶功課的紀錄,這些都顯示爸爸似乎不太著緊孩子是否交齊和常備功課,只將責任推卸在媽媽身上,這對媽媽是不公平的。 73.大仔現讀四年班,而細仔現讀一年班。孩子去年或今年的成績沒有明顯的下降。由於細仔只讀一年班,成績是否有退步,還是言之過早,但較弱一科仍是英文。法庭認為孩子的英文科目,爸爸及媽媽根本都幫不上忙,細仔就讀幼稚園時並無必要補習英文。法庭相信正如媽媽所言,大仔間中英文遇到困難時,除了問同學外,也請教堂姐HLM,但非爸爸所指遠在1999年大仔入讀幼稚園時,就一直接受HLM的私人補習。爸爸在這一方面的證供除了出現矛盾外,亦有誇大其詞之嫌。 i) 有關簽署學生手冊及家課簿 74.爸爸指兒子的功課全由他檢查,在確定功課妥善後他才簽家課冊。就誰人簽家課冊和家課簿方面的問題,爸爸亦提供了數個不同的答案 -- 從每日由他簽家課冊,到間中他才簽家課冊,直至特別指定要簽家課冊他才簽。但最後爸爸卻同意全部家課冊都是由媽媽簽的。他前言不對後語,欠缺可信性。 j) 體罰及暴力 75.媽媽承認自己曾經以體罰方式教導孩子。爸爸多次在庭中指責媽媽用體罰和暴力對待孩子,甚至指媽媽打到大仔流鼻血,又打到細仔流耳血。但由於自己害怕警察,所以從沒將任何一件媽媽虐打孩子事件報警。而他唯一報過警的事件,就在2004年7月11日,當他發現大仔左腳有很多瘀痕。但經各方面的調查後,有關當局認為這並非一虐兒個案,卻發現除了媽媽用體罰方式管教孩子之外,爸爸亦不相伯仲。尤其在賭輸馬或跑馬進行中,孩子最易在爸爸情緒的影響下而受體罰。法庭認為爸爸和媽媽都有體罰孩子,但爸爸卻繪聲繪影,肆意誇大,乘機攻擊及批評媽媽的教子方式,欠缺自知之明。 k) 2005年4月18日的事件 76.本聆訊正在進行之中,爸爸聲稱孩子在2005年4月17日跟母親見面後,他發現兒子身上有瘀痕。社工C先生(第五証人)在爸爸面前查問孩子和調查爸爸作出投訴的真實性,C先生認為爸爸的懷疑並無根據,指控也不成立。法庭認為爸爸最終決定不報警和沒讓孩子上醫院接受診治,並非爸爸所言「不想孩子留院,耽誤上學的時間」,而是他心中知道這兩個橢圓形淡色的瘀痕,並非媽媽體罰孩子所造成的。 77.這件事可以顯示爸爸不分青紅皂白,不辨明是非,利用孩子腳上不值一提的瘀痕小題大作,意圖將罪名加諸媽媽身上,企圖抹黑她。法庭理解爸爸跟媽媽都是極力的爭取兩名孩子的管養權,但這攻於心計,黑白不分的手法,亦多少反映爸爸的人格和個性消極的一面。 總結 78.爸爸只顧及達到自己的目的,態度偏激,對於別人的意見從不接受,包括孩子的意願和感受。除了不准學校讓媽媽探望孩子之外,又在電話中作出粗言穢語的指責、惡毒的詛咒,百般阻撓,制止母子溝通,在不歡和緊張氣氛下,孩子匆匆的收線,他的行為不單増加孩子的壓力,他連珠砲轟的辱罵,亦令孩子身心受到不良的影響。 79.爸爸在庭中接受盤問時,亦不自覺地夾雜單字粗口,似乎習以為常,本席相信他並非是有意不尊重法庭。爸爸大言不慚的說這些粗口是他鄉下文化,言下之意他認為並沒有甚麼大不了,法庭深信孩子如長期在粗言穢語的「文化」污染和浸淫下,身心一定會受到危害,法庭不欲孩子純潔的心靈受到荼毒。 80.爸爸企圖隱瞞劣行,掩飾過失。又在胡亂揭別人瘡疤之時,不自覺暴露自己的過失。他多翻數落媽媽,肆意誇大之餘又歪曲事實,根本不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不接納他的證供。 81.媽媽的證供直接清晰,不拐彎抹角,就爸爸作出的指控,她都能詳盡到題的一一解釋。她的證供內容在其他證人知悉情況下都能夠被證實。法庭相信她和孩子的電話對話,作出甚多引導性的問題,希望可以得到她想要的答案,以及她要CSK將含有不正確內容的誓章撤回,是因為得不到充分及正確的法律意見,與她個人的誠信無關。況且法庭不打算接納媽媽與孩子的電話內容,而CSK亦在爸爸選擇之下不出庭作供,法庭也不會倚賴媽媽跟CSK的電話內容。 82.身為社工的另四名証人沒有必要偏幫任何一方,雙方亦沒有利益衝突,他們的證供均屬可靠及真實,法庭亦接納他們的證供。爸爸指稱W姑娘是怕了媽媽,才寫一些有利於媽媽的建議,法庭排除這個可能性。就W姑娘証供的可信性,本席在第65段已作出交代。 環境上的轉換 83.現時兩名孩子正跟隨爸爸生活,若將管養權交給媽媽,他們就會面對生活環境上的轉變。本席認為,媽媽提供的照顧和安排較爸爸為佳,儘管兒子面對轉變,亦是一個更好及更有裨益的轉變,實屬好事,相信孩子很快就能夠適應新環境並安頓下來。 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決定 84.法庭以兩名兒子的福利為大前提並考慮以上所有的因素,包括孩子的意願及福利官的建議,本席認為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頒於媽媽較為合適。而爸爸則享有界定的探視留宿權,即每個星期五晚上9時,到星期日正午12時。若學校的假期有四日或以上,爸爸可有一半的留宿權,這個權利和職責需要接受社工監管,為期十二個月。 訟費方面 85.就訟費方面法庭可運用酌情權處理。雙方就管養權方面都有要求,本訟案亦涉及孩子福利的問題,所以法庭不作出訟費的命令,包括任何待決的訟費命令。而媽媽的訟費根據《法援條例》作出評定。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Miss M. Siu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2521/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