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靖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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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應訊時遲到,遭裁判官沒收500元保釋金。上訴人不服,現就有關的命令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2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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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2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2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88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8日 裁判日期:2005年1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2月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因應訊時遲到,遭裁判官沒收500元保釋金。上訴人不服,現就有關的命令提出上訴。 2. 以下是裁判官就上述命令所作出的說明:
3. 裁判官指上訴人「反指法庭不合理,寬己嚴人」,其實是針對上訴人在庭上要求不要沒收保釋金時所說的話。在我席前,上訴人亦有同樣的言論。 4.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命令,的確嚴厲,但有法律依據,背後的理由亦完全說得過去。 5. 至於上訴人在上訴表格內提到,遲到是要先找律師(應該是當值律師),本席認為並不可信,因裁判官當場請他解釋時,他隻字未提。 6. 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