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5472/200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December 2005.
1. 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的案件。原告人是新界屯門屯門鄉事會路117-157號屯門巴黎倫敦紐約戲院購物中心(下稱「 該中心 」)地下商埸73號舖(下稱「 該物業 」)的業主。依據一份日期為1998年5月25日由原告人作為業主和被告人作為租户簽署的租務合約(下稱「 該租約 」),原告人將該物業租予被告人,租賃期為兩年3天(1998年4月28日至2000年4月30日),每月租金港幣4,500元在每曆月首天上期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