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007/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是本案的第二被告,原被控三罪,即控罪 (1)「未經機管局同意下提供交通接載服務」(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控罪 (2)「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控罪 (3)「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483 章附例 A《機場管理局附例》第 26(1) 條及62 條、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52(3)(a)及52(10)(a) 條及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1)及4(2)(a) 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控罪 (2)和(3)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