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2601/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06.
1. 這是一宗簡單的工程費申索案件,原告人是一家從事室內裝修及廣告傢俬製作的工程公司;被告人是一家從事廣告及設計的公司。原告人聲稱他與被告人公司達成協議,以港幣85,000元為被告人製作一陳列專櫃,該陳列專櫃是被告人應密斯佛陀公司而造的,並須在指定的時間安裝在尖沙咀屈臣氏的店舖內。該造價85,000元的工程是一項連工包料的工程,包括所有木器部份及電器工程。被告人在這工程內,已支付了港幣20,000元,餘款是港幣65,000元。原告人稱他已按被告人合約的要求完成工程及安裝,但被告人卻沒有付款,所以原告人聲稱被告人在此工程項下,欠他港幣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