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895/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他本來否認控罪,案件即進行聆訊,在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上訴人透過法律代表要求重新就控罪進行答辯,然後承認控罪,並且接納在聆審訊中控方證人的證供為案情。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判監16 個月。上訴人本不服定罪及判刑,就這兩樣提出上訴。他今日向本席表示他放棄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批准,正式駁回其就定罪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