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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081/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06.
1. 聆案官於2005年12月5日根據<區域法庭規則>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裁定,被告人須付$55,000、利息及訟費予原告人,被告人現申請推翻該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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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081/ 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5年第50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 : 2006年1月1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月17日 背景 1.聆案官於2005年12月5日根據<區域法庭規則>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裁定,被告人須付$55,000、利息及訟費予原告人,被告人現申請推翻該項命令。 事件經過 2.雙方不爭的是:被告人從成記摺紙印刷廠(“成記”)買貨,並發出兩張過戶支票予成記支付貨價,支票受款人是成記,內容如下:
3.其後成記將該兩張支票轉讓予原告人。原告人於支票到期之後到銀行兌現不成,原告人現向(身為出票人的)被告人索償$55,000、利息、訟費。 被告人的說法 4.被告人沒有呈交任何誓章,他(於書面陳詞)指,提交了支票的一個月後,他發現成記的貨物出現問題,但成記沒有退回該兩張支票,其後原告人上門要求被告人付款,成記答應與原告人和解,後來被告人知道成記結業,便與成記的女兒相談後,她願意分期清還。可是原告人現要求被告人還款,被告人反對,便來到法庭處理。 5.被告人不同意支付聆案官該次訟費及利息。 原告人的說法 6.原告人(於2005年11月17日存檔的Cheung Wan Yee Barbara誓章第4、5段說明)在付出有值代價及真誠的情況下,即由原告人發放貸款給成記的情況下,在到期前已接受該兩張支票。原告人不知悉任何有關該兩張支票不能兌現、及不知悉成記就該兩張支票的所有欠妥或詐騙或不法行為。 7.根據香港法例第19章〈滙票條例〉第3(1)條:
因此該兩張支票符合“滙票”的定義。 8.根據香港法例第19章〈滙票條例〉第29(1)條:
因此原告人符合“當期持有人”的定義。 9.根據香港法例第19章〈滙票條例〉第38(a)條:
因此,原告人現有權向被告人追討支票上的款額。 本席的裁斷 10.不論被告人有否呈交誓章,他就該兩張支票的抗辯仍是沒有法理根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6, 14/4/8; 14/4/19),本席同意原告人的說法。 11.利息的作用是補償原告人未能運用該兩張支票款額的損失(Jefford v Gee [1970] 2 QB 131, at 146, per L. Denning MR),原告人自提交支票兌現未成當日起便一直蒙受損失,本席維持聆案官的裁決,判被告人敗訴。原告人可得港幣$55,000及(自傳訊令狀存檔當日開始計算的判定債項)利息。 12.有關今次及聆案官席前的訟費,本席亦看不到有甚麼明顯理由不依勝方可得訟費的原則頒令,現暫令原告人可得本案訟費,此訟費命令將於今天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006年1月17日
原告人 : 由鄭楊律師行律師Mr. Calvin Hui代表 被告人 : 李攝俠,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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