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Resources Capital Ltd 訴 派美時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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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聆案官於2005年12月5日根據<區域法庭規則>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裁定,被告人須付$55,000、利息及訟費予原告人,被告人現申請推翻該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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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5081/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a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5081/ 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5年第50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TIONAL RESOURCES CAPITAL LIMITED 原告人
   
  派美時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
(有關被告人上訴聆案官之命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 : 2006年1月1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月17日

背景

1.聆案官於2005年12月5日根據<區域法庭規則>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裁定,被告人須付$55,000、利息及訟費予原告人,被告人現申請推翻該項命令。

事件經過

2.雙方不爭的是:被告人從成記摺紙印刷廠(“成記”)買貨,並發出兩張過戶支票予成記支付貨價,支票受款人是成記,內容如下:

  日期 號碼 數額 支帳銀行
(1) 2005年9月2日 000507 $27,000 嘉華
(2) 2005年9月15日 000561 $28,000 嘉華

3.其後成記將該兩張支票轉讓予原告人。原告人於支票到期之後到銀行兌現不成,原告人現向(身為出票人的)被告人索償$55,000、利息、訟費。

被告人的說法

4.被告人沒有呈交任何誓章,他(於書面陳詞)指,提交了支票的一個月後,他發現成記的貨物出現問題,但成記沒有退回該兩張支票,其後原告人上門要求被告人付款,成記答應與原告人和解,後來被告人知道成記結業,便與成記的女兒相談後,她願意分期清還。可是原告人現要求被告人還款,被告人反對,便來到法庭處理。

5.被告人不同意支付聆案官該次訟費及利息。

原告人的說法

6.原告人(於2005年11月17日存檔的Cheung Wan Yee Barbara誓章第4、5段說明)在付出有值代價及真誠的情況下,即由原告人發放貸款給成記的情況下,在到期前已接受該兩張支票。原告人不知悉任何有關該兩張支票不能兌現、及不知悉成記就該兩張支票的所有欠妥或詐騙或不法行為。

7.根據香港法例第19章〈滙票條例〉第3(1)條:

滙票是無條件的書面命令,由一人出具予另一人,並由給予滙票的人簽名,要求該另一人,在有人憑票要求付款時或可以確定的未來時間,向某指明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支付或向持票人支付一筆數目確定的款項。

因此該兩張支票符合“滙票”的定義。

8.根據香港法例第19章〈滙票條例〉第29(1)條:

當期持有人是已在以下情況下取得票面上完成及符合規格的持有人 ——
(a) 他在該滙票逾期前成為該滙票的持有人;如該滙票以前曾不兌現,則他在不知悉此項事實的情況下成為該滙票的持有人;
(b) 他真誠地並付出價值而取得該滙票,並且在該滙票轉讓予他時,他並不知悉轉讓該滙票的人的所有權欠妥。

因此原告人符合“當期持有人”的定義。

9.根據香港法例第19章〈滙票條例〉第38(a)條:

滙票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及權力 ——
  如他是當期持有人,則其持有該滙票,並不受以前各方面的所有權欠妥之處的規限,亦不女奴以前各方之間僅屬個人性質的免責辯護所規限,而他可要求須對該滙票承擔法律責任的各方強制執行該滙票的付款責任

因此,原告人現有權向被告人追討支票上的款額。

本席的裁斷

10.不論被告人有否呈交誓章,他就該兩張支票的抗辯仍是沒有法理根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6, 14/4/8; 14/4/19),本席同意原告人的說法。

11.利息的作用是補償原告人未能運用該兩張支票款額的損失Jefford v Gee [1970] 2 QB 131, at 146, per L. Denning MR),原告人自提交支票兌現未成當日起便一直蒙受損失,本席維持聆案官的裁決,判被告人敗訴。原告人可得港幣$55,000及(自傳訊令狀存檔當日開始計算的判定債項)利息。

12.有關今次及聆案官席前的訟費,本席亦看不到有甚麼明顯理由不依勝方可得訟費的原則頒令,現暫令原告人可得本案訟費,此訟費命令將於今天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006年1月17日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 由鄭楊律師行律師Mr. Calvin Hui代表

被告人 : 李攝俠,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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