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秋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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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5年8月1日,上訴人李秋茂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葉佐文裁定一項「身為負責位於香港筲箕灣東大街14至22號東旺樓的建築地盤的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即設置、使用及維修一個工作台及護欄於大厦之九樓三座的外牆」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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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7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7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4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2006年1月26日 判案書 1.於2005年8月1日,上訴人李秋茂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葉佐文裁定一項「身為負責位於香港筲箕灣東大街14至22號東旺樓的建築地盤的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即設置、使用及維修一個工作台及護欄於大厦之九樓三座的外牆」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0。 2.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3.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李頌然在其完備上訴理由提出四項上訴理由。現存上訴理由如下:
4.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非不安全及不穩妥。所以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何其清律師事務所委派李頌然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