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武刻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21/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06.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與兩名同案面對一項“處理應課稅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一併閱讀的第46(3)條。
|
HCMA 102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58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1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與兩名同案面對一項“處理應課稅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一併閱讀的第46(3)條。 2.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聽取求情之後,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而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3.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即2005年10月18日,海關人員在旺角區執行反私煙行動,當時見到上訴人向一名途人收取$100.00後,在上訴人身旁的一個同案就交了數包香煙給那位途人。因此海關人員拘捕三人,在上訴人身上搜得涉及的$100.00,在另一名被告身上搜得近1,980支香煙,而在該名途人身上則搜得120支香煙。 4.很明顯裁判法官接納了這案情之後,得悉上訴人當時與同案合作在街上售賣私煙,因此他們的刑責是相等的。裁判法官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是一位有經驗的主任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裁判法官留意到在旺角區這類案件是十分猖獗的,在九龍城法庭第一庭每天都處理5宗以上這類案件。因此,一個阻嚇性的刑罰是必須的。 5.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得悉上訴人現年45歲,但已經有19次犯事紀錄,而大部份的紀錄都和本案性質相同。而上訴人對上的一次的犯罪紀錄在2005年1月3日,被判兩項處理應課稅品控罪,總共入獄4個月,可以顯示上訴人在出獄後不久又再犯同類型的案件,因這兩個加刑的因數,裁判法官認為就這情況之下,一個適當的判刑起點為9個月,因為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份之一的扣減。 6.在上訴時,上訴人由陳大律師代表。陳大律師呈遞法庭一個十分詳細的陳詞大綱,陳大律師唯一一個上訴理由是裁判法官採用的9個月的量刑起點是不恰當和明顯地過重。 7.陳大律師的陳詞根據過往的案例,法庭通常判罰這類案件,如果數量有幾千支香煙的,量刑起點通常是4個半月至6個月不等。陳大律師亦很仔細地繪制相關的案例列表,本席亦注意在2003年至2004年就判刑的起點大約在4個半月至6個月的範圍。 8.當然張大律師亦指出,當法庭就這類案件量刑時,不可以只是考慮香煙的數量,因為這類案件,除了看數量、看犯罪的案情、最主要還是看有沒有加刑的因數。很明顯這案件的案情是當時上訴人和同案在售賣不應課稅的香煙,還在光天化日出售這些香煙,而上訴人在不久之前就有關這類案件而入獄,但很明顯上訴人並沒有接受任何教訓,而繼續犯這類案件。 9.本席參照陳大律師所提供的案例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採納9個月的量刑起點,的確是重,但本席要考慮的是法庭不可以只參照案例,還要考慮到現時這類案件的嚴重性和猖獗性,正如裁判法官已經留意在第一庭每天都有5宗或以上這類案件,情況比過往嚴重。 10.本席考慮這宗案件的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之後,本席認為9個月的量刑起點雖然是重,但不是明顯過重或不恰當。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刑罰,因此今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世傑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