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2749/200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本案之申請人是有關處所元朗振興新村95號地下A座的業 主,她於2005年9月29日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要求收回出租處所並向答辯人(即租客王寶玉)追討由2005年8月10日起直至樓宇交吉之日的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有關處所的租賃,是根據一份雙方於2005年6月3日簽署的租約,租期為兩年,由2005年6月10日起租,每月租金為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