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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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黃德明 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入屋犯法」的罪名,在97年8月27日被法官判處入獄三年。上訴人不服原判,在上訴庭申請要求推翻定罪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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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24A/1997 CACC524/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1997年第52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5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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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1999年1月21日 宣判日期:1999年1月21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黃德明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入屋犯法」的罪名,在97年8月27日被法官判處入獄三年。上訴人不服原判,在上訴庭申請要求推翻定罪的裁決。 2. 在98年5月21日,他的申請被上訴庭駁回。由於當時上訴人的申請只限於要求推翻定罪的判決,而沒有就判刑方面進行上訴,因此上訴人現在向本庭申請要求批准他上訴要求減刑。 3. 上訴人的理據是同案的另一位被告葉錦華,是與上訴人一同被起訴一項「入屋犯法」的罪名。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夥同葉錦華在97年4月18日在荃灣進入眾安大厦9樓A8室,偷取了一批總值約一萬元的財物。 4. 在區域法院審訊時,葉錦華否認原來控罪,但他改為承認一項交替控罪:即違反了《盜竊條例》第24條「處理贓物」的罪名。法官在考慮過案情、被告的背景、葉錦華代表律師的求情和上訴庭在女皇訴陳永坤(譯音)1 一案中的判刑指引後,判葉錦華入獄20個月。當時法官的判刑起點是監禁兩年半。由於葉承認控罪,法官依慣例在刑期上給予他折扣,因此將刑期減為20個月。 5. 與葉錦華不同的地方就是本案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才被同一位法官裁定「入屋犯法」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年。上訴人聲稱同一位法官在同一件案件,葉的判刑起點是兩年半,而他的判刑起點則是三年,服刑期比葉為長。他認為當時情況是葉本人入屋爆竊,而上訴人只是負責「把風」。刑期的分別對他並不公平,因此上訴要求減刑。 6. 法庭檔案資料顯示,上訴人和葉錦華的背景差別不大,兩人圴有「入屋犯法」的刑事紀錄,但上訴人在他的共11次刑事紀錄,則有三次干犯同樣罪名的前科。再者,兩人都是吸毒者,唯一分別就是葉錦華被判刑的罪名是「處理贓物」,而上訴人的罪名則是「入屋犯法」。原因是葉不承認「入屋犯法」罪,所以控方才接受葉承認一項交替控罪。 7. 本庭必須指出兩項罪名根本不同。因此,原審法官便絕對有理由作出不同的量刑,刑期的分別並不能視為誤差。再者,上訴人是經審判後被定罪,因此失去了認罪時法庭所能給予的折扣。上訴人雖然要比葉錦華多服刑期,但實質表面上較長的刑期對上訴人並無不公平之處。在上述情況下,本庭不擬干預原審法官所判的刑期。因此,本庭撤銷上訴人的申請,並維持原判。 8. 再者 ,在量刑誤差的問題上,本庭重申:同一案件如涉及超過一位被告,即使原審法官量刑準則不同而導致不同被告的刑期有差別,上訴庭是不會單為被告人的刑期和其它被告有輕微差別而干預原審法官的判決。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偉昌代表 上訴人:黃德明,自辯 1 R v. Chan Wing Kwan, Cr App No.121 of 1985 |